此回购计划源于证监会及金管局与RBS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1条所达成的协议,旨在就证监会在监管方面提出的关注事项达成和解。
根据协议及在不承认法律责任的基础上,RBS同意向持有未到期的雷曼兄弟相关股票挂鈎票据(雷曼ELN)的合资格客户提出回购建议,回购价相等于:
- 减去合资格客户根据相关的雷曼ELN所收取的任何票息付款;
- 减去合资格客户在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或其关联机构的破产程序中就相关的雷曼ELN所收回的任何款项;
- 另加一笔按照下文第5条答案计算,由雷曼ELN的相关系列发行当日起计至2013年7月18日为止的利息。
回购计划涵盖所有于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期间由RBS销售,并在雷曼兄弟于2008年9月15日申请破产保护令时未到期(即未赎回)的雷曼ELN。未到期的雷曼ELN包括:
RBS只会向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提出回购建议:
(a) 透过RBS购入雷曼ELN而仍然持有该等未到期票据;及
(b) 根据客户在关键时间于RBS纪录内的答案,被RBS的风险状况评估问卷评估为风险承受能力较RBS就他们经其购买的雷曼ELN所给予的风险评级为低的客户;
但并不包括以下客户:
(i)《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中“专业投资者”的定义第(a)至(i)段所指的专业投资者;
(ii)《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第571D章)第3条所指的专业投资者,而该等客户在购买相关的雷曼ELN时,除本身同意被视为专业投资者外,亦获RBS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15.3及15.4段的规定列为专业投资者;或
(iii) 较早前已就相关雷曼ELN的申索与RBS达成和解的客户。
较早前已就相关未到期的雷曼ELN与RBS达成和解而若非如此达成和解则本应符合资格获得回购建议的客户,将会收到补发款项(见第6条问答)。
RBS销售雷曼ELN时,根据在RBS风险状况评估问卷上所填写的资料,将客户列入三大级别,分别为“谨慎型”、“平衡型”及“进取型”。“谨慎型”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而“进取型”则为最高。
假如客户在购买雷曼ELN时符合以下条件,其风险承受能力就会被认为较相关雷曼ELN的风险评级为低:
(a) 雷曼ELN的风险评级为“进取型”,而客户根据RBS的风险状况评估问卷被评估为风险承受能力属“谨慎型”或“平衡型”;或
(b) 雷曼ELN的风险评级为“平衡型”,而客户根据RBS的风险状况评估问卷被评估为风险承受能力属“谨慎型”。
RBS会以客户的未到期雷曼ELN投资总额的名义总值为基准,按照RBS由相关系列的雷曼股票挂钩票据发行日期起至2013年7月18日为止的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应付利息。
RBS将向早前已就雷曼ELN与RBS达成和解的每名客户补发款项(这些客户若非早前已就雷曼ELN与RBS达成和解,本应符合资格获得回购建议),以确保有关客户与回购计划所涵盖的合资格客户享有同等待遇。为免生疑问,RBS将不会向早前已就雷曼ELN收取RBS/ABN Amro 支付的和解款项、而该等款项相等于或多于回购计划下的回购金额的客户提出补发款项建议。
对于经RBS购买雷曼ELN而其风险承受能力在购买雷曼ELN时根据RBS的风险状况评估问卷被评为高于或等于相关雷曼ELN的风险评级的客户(例如风险承受能力为“进取型”的客户购买了产品评级为“进取型”或“平衡型”的雷曼ELN),假如他们选择作出投诉,RBS会按照本身的加强的投诉处理程序,逐一覆核他们的投诉。
若RBS发现任何违反适用法律或监管规定的情况,或客户的投诉成立,便会因应客户受到的损失或损害,考虑向其作出金钱赔偿。
关于联名帐户,假如任何联名帐户持有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在当时被评为较相关雷曼ELN的风险评级为低,则该联名帐户会被视为具有较相关雷曼ELN的风险评级为低的风险承受能力。
此外,关于联名帐户,假如接纳回购建议,则该帐户的所有联名持有人必须于有关接纳表格上签署。
客户若接纳回购建议,便会被要求:
获RBS提出回购建议的客户应仔细考虑建议的条款、接纳建议须遵从的条件以及个人情况,才决定应否接纳回购建议。如有需要,客户应考虑谘询独立专业人士的意见,才决定是否接纳回购建议。
RBS将于2013年8月1日或之前,向持有从RBS购入未到期雷曼ELN的客户发出通知函,述明其是否符合资格参与回购计划,并将于该通知函发出当日后25个历日内向合资格客户发出建议函件,列明有关建议的详情。
RBS的建议函件列明接纳或拒绝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的步骤,每份建议函件均会夹附接纳表格及拒绝表格。
客户可于60个历日内向RBS交还接纳表格或拒绝表格。若RBS在指定限期内没有收到客户的接纳表格或拒绝表格,有关客户便会被视为拒绝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
客户可以将接纳表格或拒绝表格寄回RBS,或将表格交到指定的RBS办事处。
不能。如就接纳表格作出任何限制条款,将会视作拒绝接纳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
不能。客户不可仅就所购买的部分而非全部相关雷曼ELN系列,接纳RBS的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客户若仅就所购买的部分而非全部雷曼ELN的相关系列接纳RBS的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将会视作拒绝接纳有关建议。
合资格客户如拒绝RBS根据回购计划提出的回购建议,将不会取得回购款项。拒绝回购建议不会影响有关客户已有的法定权利(如有的话)。鉴于RBS会根据和解协议按照本身的加强的投诉处理程序处理客户投诉,有关客户可向RBS作出投诉。
假如客户对银行的加强投诉处理程序的处理结果不满,可向金管局作出投诉、采取法律行动或寻求调解或仲裁。
假如客户选择作出投诉,金管局将会处理拒绝回购建议的合资格客户或不符合回购建议资格的雷曼ELN客户所提出的投诉(如金管局之前并未曾对有关投诉作出处理的话)。不过,金管局/证监会无权命令银行支付赔偿。客户如欲自行对RBS采取行动,应谘询法律意见。
已接纳和解的客户如拒绝补发款项建议,并不会影响其在先前与RBS订立的和解协议之下的权利和责任。
客户可于建议函件发出日期起计的60个历日内,考虑是否接纳RBS的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
RBS将于2013年8月1日或之前,向持有从RBS购入未到期雷曼ELN的客户发出通知函,述明其是否符合资格参与回购计划。因此,不合资格获RBS提出任何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的客户亦会获得通知。
客户如决定接纳RBS的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应在建议函件发出日期起计的60个历日内表明接纳。除非客户能提供合理解释,说明为何未能在指定限期内接纳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否则有关建议便会失效。
若客户能提供RBS认为可接纳的合理解释,RBS会把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视作仍然有效,并给予该客户额外30个历日的时间接纳建议。若该客户在新的限期内仍没有接纳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建议便会永久失效。
RBS同意,将于从接获客户填妥的有效接纳表格当日起计的30个历日内付款,并以支票方式向客户支付有关款项。
RBS将会以港元、澳元或美元支付款项,视乎雷曼ELN的相关系列以何种货币计值而定。
购买雷曼ELN的客户,若对回购计划有任何疑问(包括其是否合资格客户或查询回购建议或补发款项建议的条款)或对回购计划的运作有任何投诉,应循以下途径联络RBS:
热线:(852) 3961-3018
该热线于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的办公时间内运作。
电邮:HK.CustomerResponse@rb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