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专员已经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58A(1)条对李硕腾先生(李先生)采取纪律处分行动,暂时中止李先生载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根据上述条例第20(1)(ea)条所备存的纪录册(纪录册)中的所有有关资料,为期九个月,即由2024年9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 (注)。
是次纪律处分行动是根据金管局的调查结果作出。有关调查发现李先生曾于2023年3月复印一名客户在定期存款申请表上的签名,试图欺骗其任职银行相信该表格是由该客户签署的。虽然李先生并非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进行受规管活动的过程中进行上述行为,但此举令人怀疑其是否有能力诚实及公正地进行受规管活动。因此,经考虑《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9(1)(c)及(d)条,以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发出的《适当人选的指引》后,金融管理专员认为李先生并非作为有关人士的适当人选。
金管局助理总裁(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陈景宏表示:「伪造客户签名属不诚实行为,令人怀疑有关人士是否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金管局注意到近期涉及伪造客户签名的执法个案数量呈上升趋势,我们正与香港银行公会合作,提醒银行须透过定期培训,在其销售团队建立坚实的合规文化。」
有关连结: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