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58A(1)条已暂时中止莫韦女士(莫女士)载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根据《银行业条例》第20(1)(ea)条所备存的纪录册的所有有关资料,为期10星期,由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注1)。
是次的纪律行动是根据金融管理专员的调查结果作出的。有关调查发现莫女士未能:
金融管理专员认为,由于莫女士未能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其客户的最佳利益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违反了相关操守准则,故裁定莫女士犯有失当行爲及并非作为有关人士的适当人选(注2)。
金融管理专员在决定采取上述纪律行动时,已考虑此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当中包括:
香港金融管理局法规部执行总监戴敏娜女士表示:「此个案说明即使该客户可能已知悉或甚至大体上同意中介人为其进行某些交易,惟在未有按规管非委托账户的监管规定在进行任何交易前向客户取得特定指示如行驶价、数量及执行时间,会使客户面对不必要的风险。此等不当行爲是应当避免的。」
有关连结: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完
注: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