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天公布,双方就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分销雷曼兄弟集团发行及担保的股票挂钩结构性票据(雷曼ELN)的事宜,与渣打达成协议(注1及2)。
渣打在非承认责任的基础上,同意向持有经渣打分销的未到期雷曼ELN的合资格客户(注3)提出回购建议。回购建议涉及的总金额估计约达14.8亿港元,并会涵盖渣打客户超过95%的未到期雷曼ELN交易。
经证监会及金管局作出调查后,双方均关注到渣打在评估雷曼ELN是否适合客户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集中风险因素,有可能令有关的雷曼ELN客户承担高于适当水平的投资风险(注4)。
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先生(Mr Martin Wheatley)表示:"中介人就证券作出推介或提供意见时,有责任确保其推介或意见适合有关客户;在这评估的过程中,中介人必须评定有关客户的投资风险集中程度是否处于适当水平。"
韦奕礼先生举例说:"若客户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单一的投资工具,万一投资失利,投资者便有可能亏蚀差不多所有资本。假如该投资工具属高风险投资,这程度的投资风险更可能不适合投资者。"
金管局副总裁阮国恒先生表示:"受规管人士在评估其推介或意见是否适合客户时,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审慎考虑客户的投资风险集中程度及与该客户有关的其他因素。"
根据回购计划,渣打同意向每名合资格客户提出回购建议,就持有未到期非保本雷曼ELN的客户而言,回购价将等于客户手上未到期非保本雷曼ELN的投资总额,减去该客户的资产总值的5%(若所持有的是保本雷曼ELN则减去资产总值的10%);资产总值是指该客户在买入有关未到期雷曼ELN当日之前一个月的月底由渣打管理的资产总值,或该客户投资于雷曼ELN的款项(以较高者为准)(简称可投资资产值)(注5)。
回购建议的回购价将扣除有关客户已获付的票息,但会计入客户投资于雷曼ELN并占该客户可投资资产值5%或10%以上(视情况而定)的款项可赚取的利息,即假设这笔款项在投资当日没有用作购买雷曼ELN,而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入渣打后应可赚取的利息(注6)。
根据回购计划,渣打亦会向那些本应同样符合资格获渣打提出回购建议但已经与渣打达成和解协议的客户补发款项,让这类客户与参与今次回购计划的其他客户享有同等待遇。
根据协议,渣打将于十天内(由今天日期起计)通知客户是否符合资格参与此回购计划,并于发出上述首封通知函的五星期内向每名合资格客户发出回购建议或补发款项建议。合资格客户可于60天内接纳渣打的回购建议,渣打则会在每名合资格客户接纳回购建议的30天内支付回购款项。
证监会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1条达成这项协议时,已考虑到:
证监会及金管局认为,就它们向渣打在监管方面提出的关注事项而言,渣打提出的回购计划属合理及适当,有关协议亦符合公众利益。
韦奕礼先生指出:"中介人有责任确保就证券产品所提供的意见或作出的推介适合有关客户,这项规定是确保香港投资者获得保障的基石。今天达成的协议是对所有中介人的重要提醒,在评估产品是否适合客户时,中介人必须考虑客户投资组合的集中风险。"
阮先生表示:"金管局欢迎这项和解方案,并认为方案属合理务实,符合投资者及公众的利益。合资格客户可积极考虑是否接纳回购建议。"
鉴于渣打提出上述回购计划,证监会将不会就雷曼ELN的分销事宜,对渣打及其现任或前任主管人员或雇员采取纪律行动,但有关方面若涉嫌犯有不诚实、欺诈、欺骗或属刑事性质的行为则属例外。金管局亦已知会渣打,表示就那些已接纳回购建议或根据回购计划接纳补发款项的客户而言,金管局不拟就渣打销售雷曼ELN予该等客户而向其主管人员及有关人士采取执法行动,但有关方面若涉嫌犯有不诚实、欺诈、欺骗或属刑事性质的行为则属例外。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1年3月1日
备注:
雷曼ELN的投资者同时须承受担保人(雷曼兄弟)及发行人(雷曼兄弟其中一家附属公司)的信贷风险。
雷曼兄弟及其附属公司的破产程序分别在2008年9月及10月展开,现在仍在进行,而未到期雷曼ELN的最终价值(如有)将完全取决于有关破产程序的结果,因此目前无法评估未到期雷曼ELN持有人将可获派付多少款项。
渣打在2006年8月至2008年6月期间售出总值逾50亿元的雷曼ELN,当中有21.9亿元的雷曼ELN仍未到期,总数达2,515份,由2,234名个人客户持有。
在合资格客户当中,大部分目前均持有非保本雷曼ELN,只有约3%持有保本雷曼ELN。
保本雷曼ELN的回购价将按以下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