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住宅按揭贷款的现金回赠

新闻稿

2005年02月28日

有关住宅按揭贷款的现金回赠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星期一)向所有认可机构发出通告,提醒它们要小心管理与住宅按揭贷款有关的风险,并根据七成按揭风险指引厘定对现金回赠及免息或免供期优惠的处理方法。

「现金回赠」指给予借款人的一笔过款项、分期支付的款项,以及免息或免供期优惠。通告列明:

  • 若现金回赠超过住宅按揭贷款额的1%,在计算按揭成数时,则须将整笔回赠包括在贷款额内
  • 若现金回赠并不超过住宅按揭贷款额的1%,则无须将该笔回赠包括在贷款额内。然而,认可机构应在有关物业的买卖手续完成后才支付现金回赠予借款人
  • 如地产发展商为住宅按揭计划提供现金回赠补贴,则在计算按揭成数时,应以物业的折扣价或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为计算基础。认可机构亦应确保已遵照《银行营运守则》的精神与目标,就该等计划向借款人披露足够资料。

金管局副总裁韦柏康说:「金管局日益关注认可机构为了竞争新的住宅按揭贷款业务而推出大额现金回赠等的优惠时,可能并未充分顾及有关业务的风险。本通告旨在加强业内的审慎经营手法,并厘定在七成按揭风险指引下关于现金回赠的处理方法。」

该通告亦提醒认可机构必须小心审慎地评估按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特别是若借款人有寻求超过物业价值七成的其他融资安排时,应更为留意。通告亦载有计算供款与收入比率的一些指导原则。

金管局网站(http://www.hkma.gov.hk)载有该通告,欢迎各界查阅。

如有查询,请联络:

新闻组经理叶世炽      2878 1687或
新闻组高级经理陈民杰    2878 1480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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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5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