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住宅按揭貸款的現金回贈

新聞稿

2005年02月28日

有關住宅按揭貸款的現金回贈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星期一)向所有認可機構發出通告,提醒它們要小心管理與住宅按揭貸款有關的風險,並根據七成按揭風險指引釐定對現金回贈及免息或免供期優惠的處理方法。

「現金回贈」指給予借款人的一筆過款項、分期支付的款項,以及免息或免供期優惠。通告列明:

  • 若現金回贈超過住宅按揭貸款額的1%,在計算按揭成數時,則須將整筆回贈包括在貸款額內
  • 若現金回贈並不超過住宅按揭貸款額的1%,則無須將該筆回贈包括在貸款額內。然而,認可機構應在有關物業的買賣手續完成後才支付現金回贈予借款人
  • 如地產發展商為住宅按揭計劃提供現金回贈補貼,則在計算按揭成數時,應以物業的折扣價或估值兩者中的較低者為計算基礎。認可機構亦應確保已遵照《銀行營運守則》的精神與目標,就該等計劃向借款人披露足夠資料。

金管局副總裁韋柏康說:「金管局日益關注認可機構為了競爭新的住宅按揭貸款業務而推出大額現金回贈等的優惠時,可能並未充分顧及有關業務的風險。本通告旨在加強業內的審慎經營手法,並釐定在七成按揭風險指引下關於現金回贈的處理方法。」

該通告亦提醒認可機構必須小心審慎地評估按揭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特別是若借款人有尋求超過物業價值七成的其他融資安排時,應更為留意。通告亦載有計算供款與收入比率的一些指導原則。

金管局網站(http://www.hkma.gov.hk)載有該通告,歡迎各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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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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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5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