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推出「证券借贷计划」 并与澳洲证券托管系统建立联系

新聞稿

1997年10月16日

金管局推出「证券借贷计划」 并与澳洲证券托管系统建立联系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宣布,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 将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推出私营机构债券的「证券借贷计 划」。推出这个计划的目的,是要提高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 下私营机构债券的流通性和结算效率,以及通过提高贷方的收 益率,从而增加这些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这个计划借镜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的市场庄家制度,让债务工 具中央结算系统成员中有意作为私营机构债券市场庄家的人士 向其他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成员借取债券,以便补仓。市场 庄家须在货币市场操作时间内按合理差价提供买入和卖出报价。 计划的操作架构(见附件A的技术资料)在谘询香港资本市场公 会后已经落实,并将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开始推行。

金管局总裁任志刚说:「这个计划提供一个有效率的机制,让 活跃市场人士可利用长期投资者持有的证券作短期用途,有助 提高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下私营机构债券的流通性。」

金管局今日亦宣布,金管局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与澳洲的 证券托管系统(即政府债券适用的 Reserve Bank Information and Transfer System 及私营机构债券适用的AustraClear)之间的双边联系将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开始运作。这类双边联系除了能刺激市场发展外,还可促进跨境即时货银两讫安排(见附件B),有助减低结算风险。

任志刚说:「此举令区内建立跨境证券联系向前踏出一大步。 将区内各地的托管系统互相联系将有助促进亚洲区内跨境证券 买卖的结算,并能扩阔投资者基础以及拓展区内债务市场。我 们的目的是尽量与区内其他系统建立这类联系。」

除澳洲外,金管局正与中国人民银行和纽西兰储备银行商讨与 两地的中央证券托管系统建立类似联系。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A

页首

证券借贷计划

目的

  • 减低因卖家缺货以致无法结算的机会,以提高结算效率
  • 通过市场庄家制度,进一步提高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下的债券流通性
  • 提高贷方的收益率,以增加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下的债券吸引力

合资格证券

  • 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下的私人机构债券,最低发行额为 五亿港元或以上(共有102批,总值一千三百亿港元)
  • 最少有一位市场庄家

参与者

  • 「贷方」的身分
    • 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的所有成员
  • 「借方」的身分
    • 只有合资格证券的市场庄家

市场庄家

  • 所有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成员均可申请成为 合资格证券的市场庄家
  • 责任:
    • 提供可借出债券中最少5批或50%(以较低者为准)的买入和卖出报价
  • 权利:
    • 自可借出债券中借取它们为市场庄家的债券

风险管理

  • 抵押品
  • 对抵押品运用估值折扣(haircut)
  • 每日就借出债券和有关抵押品进行市价估值

合资格抵押品

  • 可以在流动资金调节机制下用作回购协议抵押品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证券(一千九百五十亿元, 是合资格证券的一倍半)
  • 借方或同集团公司发行的证券除外
  • 现金:较后阶段才考虑

抵押品-估值折扣

剩余年期内,估值折扣每年百分之二,还须遵守下列条件:

  • 外汇基金票据/债券、指定工具和AAA级证券最低为百分之十
  • 并非AAA级的证券最低为百之二十

市价估值

  • 每日就所有借出证券和合资格抵押品进行市价估值
  • 如抵押品不足,借方须把额外的合资格证券过户至 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下的抵押品账户,以作补足

运作架构

贷方:

  • 签署证券借贷计划协议
  • 开立证券借贷账户
  • 经由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把可借出证券过户至 其证券借贷账户
  • 成为「自愿贷方」:在借出证券前毋须再取得同意

借方:

  • 申请成为市场庄家
  • 签署证券借贷计划协议
  • 借取证券申请将会按先到先得方法处理
  • 不设借取证券下限
  • 借取证券上限:发行额的百分之二十

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作为管理人

  • 物色可借出证券
  • 管理抵押品
  • 向借方收取费用和赎回款项,以及向贷方付款

退还证券

  • 借方把借入证券过户至金管局的暂记账
  • 借方知会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终止借取证券
  • 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收到退还的证券后,会把 抵押品由金管局的抵押品账户过户至借方的主要账户

要求归还借出证券

  • 如贷方要求归还借出证券,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首先会尝试物色其他贷方来代替
  • 如果未能找到其他贷方作为代替,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会要求借方归还借入证券

971016c2

  • 如果借方未能归还借入证券,贷方有权:
    • 要求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出售抵押品,然后把出售 所得购买相同数额的借出证券;或
    • 收取等值现金:或
    • 以等值现金购买外汇基金票据/债券

费用

借方须付费用 ........................... 2%

贷方收入............................. 1.5%

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收入..................... 0.5%

 

实施日期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

 

查询:

香港金融管理局 ........................... 电话:28788198
市场系统处处长
李建英

 

附件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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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证券联系

目的

  • 促进跨境持有和买卖债券
  • 使跨境债券交易可达至即时货银两讫,减低 跨境证券买卖的结算风险

与澳洲建立双边联系

  • 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已加入澳洲储备银行的 Reserve Bank Information and Transfer System(RITS)。 RITS为澳洲政府证券提供结算服务
  • 金管局将于十月底加入AustraClear。该系统为 澳洲私营机构债券提供结算服务
  • 与RITS和AustraClear的联系将于一九九七年十 二月一日起开始运作

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加入RITS/AustraClear

  • 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成员可买卖和持有澳洲债券
  • 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会作为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 统成员的澳洲债券托管人

与其他系统的双边联系

  • 金管局正与中国人民银行和新西兰储备银行商讨与 内地和新西兰建立类似的双边联系

 

查询:

香港金融管理局 ........................... 电话:28788198
市场系统处处长
李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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