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资料保密

匯思

2003年11月06日

银行监管资料保密

银行监管机构必须对执行职务时所得的资料保密,是国际的惯常做法。严守保密原则是有很好的理由的。

作为银行监管机构,金管局的主要目标是提供措施以保障存款人及促进银行业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有效运作。这些目标在《银行业条例》内已清晰订明,而该条例正是金管局监管权力的依据。为履行银行监管的职能,金管局与获发牌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的银行一直保持密切的工作关系。这种关系经过长时间建立,彼此间已有高度的互信与尊重,双方也充分明白这些主要目标都是符合各方的长远利益。金管局成立以来的10年间,本港面对着重重挑战,但仍能以骄人的步伐与决心制定及推行多项银行业的改革,足以证明这种关系如何能使香港受惠。

上世纪80年代爆发连串银行风潮,人人都意识到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及有效运作对香港经济极为重要,而正当香港致力发展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时候,这一关键尤其明显。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及其后连锁性的银行挤提事件,更唤起银行同业这番共同的决心。因此当金管局推出各项银行业改革的建议时,我们得到银行界充分合作,使香港能拥有现今全球最稳健的银行体系之一。即使要就个别银行采取各种监管行动,金管局也得到银行坦诚合作,以致能够及早妥善处理有关问题,避免影响外界对银行甚至整个银行体系的信心。

这份银行与监管当局之间的信任,也建基于《银行业条例》规定后者须对行使职能时所得资料保密的法律保障。有效的银行监管,有赖银行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交准确的监管资料。监管机构会根据这些资料劝吁或要求银行采取适当措施改善内部管控手法、政策和制度,以能达到国际最佳的执行标准。金管局所得的监管资料,大部分都是来自银行定期提交的申报表或透过现场或非现场审查来收集。这些资料有些是对银行及客户而言的商业敏感资料,有些则涉及个人私隐。银行客户固然有理由要求银行对其透过银行业务关系所得的资料保密,银行在合约上也须履行对客户资料保密的责任。为使银行能放心向监管机构坦诚及全面地披露资料,有关法例实在有必要严格限制监管机构再向第三者披露这些资料。这正是《银行业条例》第120条的主要目的。

为银行监管机构对执行职能时所得资料保密提供法律保障,是国际间惯常的做法。主要经济体系的银行法例对此非常重视,因此一般都禁止银行监管机构披露监管资料。这项保密条文不但对妥善执行银行监管工作很重要,也是国际金融中心立足的根基。若每当银行监管机构被要求时便可随意披露银行及客户的保密资料,银行业务就会对这个地方却步。举例说缺乏了对监管机构资料保密的限制,海外税局便会施加重大压力,要求这个机构提供保密资料以协助调查。在此情况下,各种各样提供保密资料的要求将会没完没了,力争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意愿也会很快落空。

当然在一些特别情况下,银行监管机构是有需要披露监管资料的,尤其若它认为此举对其有效执行职务有必要时更当如此。此外,对于有关刑事罪行的调查或展开刑事诉讼程序,披露监管资料也可能是有需要的。因此,法律条文有必要清楚说明一些容许披露监管资料的特定情况。这一点香港亦已做到,原因是《银行业条例》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基于刻意安排,《银行业条例》有关披露资料的条文有很大的约束性:即使就民事诉讼程序向法庭披露也受到限制;而为了公众利益披露资料,只有某些特定人士及必须符合特定条件才可进行。事实上,法例订明了违反资料保密规定可遭到刑事制裁,并可能被判监禁最高两年的刑期,由此可见银行监管资料保密的重要。

 

任志刚

200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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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