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场外衍生工具监管制度,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日(1月29日)就将《结算规则》(注1)下每年的计算期间(注2)标准化,发表联合咨询文件。
在现行做法下,因应场外衍生工具交易须进行中央结算的规定,《结算规则》所指明的现有计算期间清单需定期更新。为进一步提高《结算规则》的操作效率,金管局与证监会建议,自2027年3月1日起,一次过指定每年的标准计算期间(注3)。
金管局与证监会一直致力加强香港场外衍生工具监管制度,有关的建议修订亦将有助衍生工具交易商更明确地识别未来的计算期间,以确保合规。
欢迎相关人士于2026年2月27日或之前向金管局或证监会提交意见。联合咨询文件可从金管局及证监会的网站下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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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及期货(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结算及备存纪录责任和中央对手方的指定)规则》。
- 根据《结算规则》,计算期间用于确定某人是否须履行强制性结算责任,并以该人于计算期间内根据《结算规则》计算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适用持仓量为基准。
- 根据将由2027年3月1日起生效的建议做法,《结算规则》将予修订,以将每年两个日历期间(即3月1日至5月31日及9月1日至11月30日)指定为计算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