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7月22日)宣布,已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香港法例第584章)(《支付条例》)完成对三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三三金融)的调查及纪律处分程序。金融管理专员对三三金融违反《支付条例》第8Q条,未能符合其附表3第2部第6(2)(b)条的最低准则,处以谴责及1,600,000港元罚款。
是次纪律处分行动(注1)是根据金管局的调查结果而作出。调查发现三三金融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未有制定健全及适当的管控制度,以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适用)(《指引》)的有关段落(注2)。
是次违规涉及三三金融的管控制度在以下三个范畴的缺失:
在决定上述的纪律处分行动时,金融管理专员已考虑有关情况及因素,包括:
金管局助理总裁(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陈景宏表示:「客户尽职审查措施对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尤其重要。核实客户身份和了解业务关系的目的及其预期性质,为客户尽职审查措施的重要元素,而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应确保已建立有效的相关措施。」
有关连结: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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