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7月22日)宣布,已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完成对三家银行的调查及纪律处分程序。三家银行分别为Indian Overseas Bank, Hong Kong Branch(IOBHK)、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交银(香港))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交银香港分行)。
金融管理专员:(i) 谴责IOBHK;(ii) 命令IOBHK就过往的交易进行回顾检讨,以及制定并落实补救措施,以纠正其违反事项;及(iii) 对IOBHK处以8,500,000港元罚款。此外,金融管理专员对交银(香港)处以4,000,000港元罚款和对交银香港分行处以3,700,000港元罚款。金融管理专员对上述三家银行所采取的纪律处分行动之详情载于随附各自的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是次纪律处分行动(注)是金管局对上述银行就《打击洗钱条例》所设立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规情况进行调查后而作出的。调查发现三家银行未有设立及维持有效措施以持续监察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IOBHK的交易监察机制和管理层对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管控措施的监察存在重大缺失。
交银(香港)及交银香港分行的违反事项源于两家银行未有将某些类别的交易载入至两家银行共用的交易监察系统,削弱了该系统识别可疑活动的效用。
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行动时,金融管理专员已考虑有关情况及因素,包括:
金管局助理总裁(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陈景宏表示:「有效的交易监察措施让银行能及时识别和举报可疑交易,因此是银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管控措施中的重要一环。银行管理层应确保银行备有妥善的交易监察系统及流程,并在发现缺失时迅速纠正。」
有关连结:
完
注:
上述纪律处分行动是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21条而作出的。《打击洗钱条例》对指明金融机构(包括认可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人士施加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金融管理专员是《打击洗钱条例》下就认可机构而言的有关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