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加密资产机构在香港就「银行」一词的失实陈述及不当使用

新闻稿

2024年11月15日

警示:加密资产机构在香港就「银行」一词的失实陈述及不当使用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呼吁市民提高警觉,小心某些并非香港持牌银行的境外加密资产机构。它们在香港声称为「银行」,或在描述其产品或服务时使用「银行」一词。这些行为可能已违反《银行业条例》。

金管局注意到有两间并非香港持牌银行的境外加密资产机构分别于香港举行活动,活动期间,其中一间被举报曾自称为「银行」,另一间则在其网站描述所提供的卡类产品为「银行卡」。金管局关注有关机构的陈述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误信其为香港的持牌银行并受金管局监管,或误以为该等产品及服务是由香港的持牌银行所提供。

根据《银行业条例》,只有获金管局认可的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才可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业务。除香港的持牌银行外,任何人在香港经营业务时,在名称或称谓内采用「银行」一词,或申述该人是一间银行或正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即属违法。

金管局提醒市民,非香港认可机构的加密资产机构并不受金管局监管。境外加密资产机构在名称中附有「银行」一词,或境外「加密银行」声称在其他地方获得发牌,并不代表其一定是香港的持牌银行。此外,名称附有「银行」一词的产品或服务亦不一定是由香港的持牌银行所提供。

市民如有怀疑,可查阅金管局网站上的认可机构纪录册(https://vpr.hkma.gov.hk/chi/regulatory-resources/registers/register-of-ais-and-lros),或致电金管局公众查询热线(2878 8222)查询。

 

注:

根据《银行业条例》第97条,除香港的持牌银行或中央银行外,任何人如无金融管理专员的书面同意而在该人于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的称谓或名称内使用「bank」一字或该字的任何英文派生词,或使用中文「银行」一词,或使用以 「b」、 「a」、 「n」、 「k」此次序排列的字母;或申述该人是一间银行或正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即属犯罪。根据《银行业条例》第97A条,任何人不得向人描述自己,或以其他方式显示他本人,以表示或被合理地解释为表示他是持牌银行,或正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除非他是香港的持牌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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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