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就对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结算责任所涉及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名单进行年度更新发表谘询总结

新闻稿

2019年06月28日

监管机构就对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结算责任所涉及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名单进行年度更新发表谘询总结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对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结算责任所涉及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名单进行年度更新,发表联合谘询总结注12)。

根据市场回应,金管局与证监会将在作出一些微调后,落实在联合谘询文件(注3)内有关金融服务提供者名单的建议。谘询总结文件可从金管局证监会的网站下载。

 

备注:

  1. 金融服务提供者名单内载列的机构须符合以下两项准则 ──
__ (a)_ 属于在金融稳定委员会刊发的全球具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上的集团,或属于在交易商集团名单上的集团,而后者曾向场外衍生工具监事组织(OTC Derivatives Supervisors Group)承诺会与中央对手方、基础建设提供者及全球监事合作,继续在全球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结构方面作出改善;及
  (b)

是以美国、欧洲、日本及香港为基地,并为利率掉期提供结算服务的最大规模中央对手方的成员。

  1. 现行结算制度涵盖至少其中一方为订明人士(即认可机构、核准货币经纪或持牌法团)的主要交易商之间的交易。达到订明结算门槛的订明人士与另一名并非订明人士的主要交易商之间以四大工业国货币(即美元、欧元、英镑及日圆)及港元计价的标准化利率掉期交易,亦必须进行中央结算。为此,我们引入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概念,以识别出那些在香港以外地方的主要交易商。
  2. 请参阅在2019年4月发出有关进一步改善香港的场外衍生工具监管制度的联合谘询文件,当中涵盖就汇报责任强制使用独特交易识别编码、修改就汇报责任享有掩盖资料宽免待遇的指定司法管辖区的名单,及更新对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结算责任所涉及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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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19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