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9日,中央政府宣布在7个方面采取14条措施支持香港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其中包括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签署货币互换协议。经双方进一步商定相关细节后,有关货币互换协议于今日(1月20日)签署。
签署货币互换协议是人民银行和金管局在现有的合作基础上新增的一项货币管理合作机制。货币互换安排的建立,将有助于必要时为两地商业银行设于另一方的分支机构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加强外界对香港金融稳定的信心,促进地区金融稳定,以及推动两地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的发展。该货币互换协议实施有效期为3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而所提供的流动性支持规模为2,000亿元人民币/2,270亿港币。
财政司司长曾俊华表示:「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署货币互换协议,是中央政府进一步支持香港经济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亦有助于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在此,我对中央政府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金管局总裁任志刚在签署有关协议时表示:「人民银行和金管局签署此协议是进一步加强两地金融合作的一个体现。货币互换安排的建立将有利于保持金融稳定,应付不时之需。同时,有关安排也有利于发展内地与香港两个金融体系的互助、互补和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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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