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专员及保险业监督签订谅解备忘录

新聞稿

2003年09月19日

金融管理专员及保险业监督签订谅解备忘录

以下新闻稿由金融管理专员及保险业监督联合发布:

金融管理专员及保险业监督今日(九月十九日)签订《谅解备忘录》,目的是加强双方合作,促进资料交换及互相协助。

订立《谅解备忘录》,符合今年较早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香港进行的「金融体系评估计划」所作的其中一项建议,该建议呼吁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监管合作,监察金融机构的跨市场活动。

根据《谅解备忘录》,金融管理专员及保险业监督同意互相合作:

* 协调监管认可机构与保险有关的业务(例如当认可机构作为保险中介人时)及与认可机构有关的获授权保险人的工作;及

* 在《银行业条例》及《保险公司条例》许可的范围内,促进金融管理专员及保险业监督交换及共用资料,从而互相协助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能。

根据《谅解备忘录》的条款,金融管理专员及保险业监督会协商决定由哪家机构负责协调监管同时从事银行及保险业务的金融集团的监管工作。他们亦会指定主要联络人员,以确保能顺利实施《谅解备忘录》的安排。此外,双方同意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当前或发展中的监管问题,如要处理需要特别关注的监管事项,亦会举行特别会议。

《谅解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已上载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保险业监理处的网站,两家机构的网址分别为http://www.info.gov.hk/hkmahttp://www.info.gov.hk/oci

如有查询,请与金管局的陈民杰先生(电话:2878 1480)或保险业监理处的柳维豪先生(电话:2867 4632)联络。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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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