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香港的存款保障

新闻稿

2000年10月24日

加强香港的存款保障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就加强香港存款保障的独立顾问研究(研究)已于2000年7月完成,今日发出有关的谘询文件。

金管局在今年4月聘请顾问公司进行研究,旨在根据独立的分析,并经适当考虑有关的国际惯例及本地情况,对香港的存款保障作出公平和客观的评估。

具体来说,金管局要求顾问公司研究以下方案的相对成本与效益:

  • 维持香港现行小额存户的优先索偿保障水平(即维持现状);
  • 加强现行的优先索偿保障制度;及
  • 推行存款保险。

在是次研究中,金管局与顾问公司一致同意,存款保障计划的基本目标应为小额存户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以及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

顾问公司的结论是,属保险性质的制度能为小额存户提供最佳保障,并认为这个制度最有可能具备流动资金与公信力这两种关键特色,确保存款保障的成效。仅加强现有小额存户的优先索偿保障的非保险制度,未必能发挥相同的效用。

金管局副总裁简达恒说:「随着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减退,以及本地经济逐步复苏,香港可以在坚稳的情况下考虑推出存款保险的利弊。金管局认为顾问公司就加强香港的存款保障提出了一套连贯的建议,应能作为公开讨论此课题的基础。」

简达恒又说:「在国际层面方面,市场亦趋向支持明确的存款保障形式。然而我们亦知道,存款保险制度并非没有弊处,其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更需要慎重考虑。因此,顾问公司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均强调,存款保险计划必须有妥善的设计。」

顾问公司又建议推行由公营部门管理并由私营机构提供资金的存款保险计划,这是目前各地存款保险计划最多采用的模式。有关存款保险计划的设计特点的其他建议包括:

  1. 存款保险计划应只包括持牌银行,不应包括有限 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这项建议贯彻这两类认可机构不能接受小额存款的规定;
  2. 应强制银行参与存款保险计划;
  3. 存款保险计划的承保上限最初应为10万港元 (虽然也有充分理据把承保上限定于20万港元的较高水平);
  4. 保障应以存户而非存款户口为本,并会就联名和多名 受益人户口的权益作出调整;
  5. 存户的债权应扣除欠付银行的已到期债务,如透 支和过期贷款的拖欠额,但不包括良好贷款的未到期供款额;
  6. 在存款保险计划推行初期,比较适宜采用以受保存 款数额为基础的划一保费评定方法,待至存款保险计划其后奠定稳固基础,再考虑是否转用风险为本的评定保费方法;及
  7. 存款保险计划应主要以「付款箱」形式运作 (即存款保险计划应负责向银行收取保费及付款予存户,但本身并不具备监管银行的职能)。存款保险计划可由金管局下设的部门,或独立法律实体(例如公营机构或某种形式的法定组织)来管理。

简达恒强调:「尽管金管局对加强存款保障抱支持态度,但不论金管局或政府均尚未正式赞同顾问公司提出的建议。金管局会就此重要课题全面谘询公众意见,才考虑推行任何具体建议。因此,我们欢迎各界人士向金管局提出意见。」

谘询期会在2001年1月17日结束。金管局会仔细研究和考虑收集到的所有意见,以决定是否向政府建议修改现行安排,以及应采用的修改方案。

附件载有全套谘询文件。公众人士可于金管局网页(网址为: http://www.hkma.gov.hk下载顾问公司编制的研究报告。

发稿:香港金融管理局

日期:20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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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