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按揭证券公司)董事局今日(1999年2月24日)通过按揭保险计划的详情。根据该计划,按揭证券公司向核准卖方推出按揭保险产品,令置业人士可获取最高相当于按揭成数85%的按揭贷款。(按揭保险产品详细资料载于附件一的技术说明内)。按揭证券计划详情时曾广泛谘询按揭保险计划谘询小组的核准卖方成员及有兴趣参与的按揭再保险公司。
董事局亦已通过修订核准再保险公司甄选准则中对本地注册保险公司的要求。这类保险公司的最低信贷评级要求已改为「A」级,与香港的主权信贷评级一致。至于海外注册保险公司的最低信贷评级要求则维持不变,仍为「AA」级。董事局已按照甄选准则原则上通过委任按揭保险计划的四家核准再保险公司,其中包括三家国际保险公司及一家本地保险公司。甄选这些再保险公司所考虑的因素包括它们的财政实方、与住宅物业有关的保险承保经验,以及在与按揭证券公司维持长远业务关系上的承诺。待至按揭再保险总保单获得再保险公司内部通过及签署后,按揭证券公司将会在3月份推出按揭保险计划前公布核准公司名单。按揭证券公司目前仍欢迎合资格的保险公司申请成为核准再保险公司。
此外,董事局亦通过按揭保险费水平(请参阅附件一)。以一笔贷款额150万元(此为按揭证券公司按揭贷款组合的平均贷款额)及还款期20年的按揭贷款为例,一次付清及每年支付保险费的详情,可参阅附件二。
一些核准卖方已表示愿意代借款人垫支一次付清的保险费,然后由借款人根据按揭贷款期限每月摊还。在上述平均按揭贷款额的例子中,借款人如采用这种方式,只需略为增加每月的分期还款,如属浮息按揭,这笔额外费用分别是192元(按揭成数不超过80%)及295元(按揭成数不超过85%);如属定息按揭,则分别是185元(按揭成数不超过80%)及268元(按揭成数不超过85%)。
为准备推出按揭保险计划,按揭证券公司将为核准卖方举行一连串研讨会及培训活动,以助它们熟习「按揭保险运作手册」及有关申请/索偿处理程序。按揭保险总保单及按揭再保险总保单快将定稿,待至完成后将于3月份分别交由核准卖方及核准再保险公司签署,然后才正式推出按揭保险计划。
按揭证券公司主席曾荫权表示:「我很高兴看到按揭保险计划的筹备工作进展顺利,并将如期在3月正式推出。这项产品支付办法灵活,特别是银行以作垫支安排,相信大部分置业人士应该能负担得来。此外,核准再保险公司甄选准则内修改了有关本地注册保险公司的要求,将可使本地保险公司有机会参与按揭保险计划。
按揭证券公司副主席任志刚表示:「按揭保险计划的业主自住规定,可以确保这个计划只会令真正的置业人士受惠,而且亦可使贷款拖欠率维持偏低。按揭证券公司将会严格执行这项规定。借款人每年必须申报他们仍以投保物业作为自住之用。核准卖方亦须向按揭证券公司报告更改自住用途的个案。对于不符合投保规定的按揭贷款,按揭证券公司可能会提高保险费以反映较高的风险。按揭证券公司有权透过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减少按揭贷款额以及取消按揭保险。
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
1999年2月24日
按揭保险计划
架构
按揭证券公司将向核准卖方提供按揭保险,保险额最高可达物业价值的15%,使贷款银行可提供达八成半的按揭贷款。核准卖方可持有这些按揭或依按揭证券公司买卖手册的按揭买卖标准售予按揭证券公司。为抵销有关风险,按揭证券公司将向核准再保险公司以背对背形式再予投保。
可参与本计划之承按金融机构
1.须为按揭证券公司的核准卖方
2.如按揭证券公司认为个别核准卖方的按揭承做标准未如理想,按揭证券公司有权终止该核准卖方参与本计划
可受保按揭
符合按揭证券公司对以下两类按揭的受保按揭准则:
受保按揭合资格准则
受保按揭必须符合下列资格:
1.载于「按揭保险营运手册」有关的按揭条件。
2.主要合资格准则-参阅附表A
保额
本计划的合资格索偿金额将包括70%按揭成数以上的本金损失,以及部份由拖欠还款日起至支付赔偿金额日止的累计利息及收回物业费用。赔偿金额将按下列公式计算:
(提出索偿时的未偿还本金余额-70%x订立贷款合约时的物业价值)x105%
保险于受保按揭放款日起生效,唯按揭证券公司必须于该日期或之前收妥有关保险费。
按揭保险将生效直至:
1.按揭贷款已全数清还,或
2.按揭贷款的未偿还本金余额已达到订立贷款合约时物业价值的70%水平。
保险费
保费水平将根据按揭种类(即浮息或定息)、按揭成数(分为80%及85%两种)、贷款年期及保费支付办法等因素厘定。作为参考之用的保险费用,请参阅附表B
支付保费办法
借款人经核准卖方安排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付款办法
1.一次付清保险费
保险费于放款时一次付清予按揭证券公司。借款人可选择自行支付保险费,或由核准卖方代为垫支。若选择垫支,保险费将与按揭贷款本金相加,由借款人根据按揭贷款期每月摊还。
2.年度支付保险费
首年保险费于放款时支付予按揭证券公司,其后的年度保险费于放款周年日由核准卖方支付予按揭证券公司,直至保险无效或终止。
退还保险费
保费退还只适用于一次付清的支付办法,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1.借款人申请退还保费之前12个月内,供款从未逾期超过60天;及
2.该受保按揭从未获得任何赔偿或正等候赔偿金额之支付。
可退还保险费 | 全数提前还款日期 |
40% | 放款日后首年内 |
25% | 放款日后的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内 |
15% | 放款日后的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六个月内 |
无 | 第三十七个月及以后 |
申请
核准卖方必须按每宗贷款向按揭证券公司提出申请。按揭证券公司批出按揭保险前将审核有关贷款文件以作事先批核。
索偿
引发索偿事故
按揭证券公司将于发生下列情况后(两者以较早为准)30天内接获核准卖方的索偿,方可受理:
1.核准卖方向抵押人收回物业;及
2.核准卖方向法庭申请「物业回收令」。
物业自住规定
按揭证券公司将严格执行物业自住的规定,从而减低脱期供款之风险。业主必须每年申报投保物业继续用作自住用途。
不符合受保按揭准则之处理
如受保按揭被发现不符合按揭证券公司所规定的受保按揭准则,按揭证券公司可采取下列行动:
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
199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