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三年一度在香港进行的外汇与衍生工具市场调查结果显示,1998年4月份 香港外汇与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平均每日成交净额为824亿美元(较1995 年的944亿美元下跌12.8%,相当于以复合计算的每年4.5%跌幅)。 此数字包括外汇交易额(a)786亿美元(1995年:902亿美元),以 及场外衍生工具交易额(b)38亿美元(1995年:42亿美元)。
负责进行此项调查的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副总裁简达恒表示:「成交额减少反映市 场环境的变化,其中主要为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以及若干主要货币兑美元贬值。 尽管这样,最新数字显示香港仍然是外汇和衍生工具的主要交易中心。」
香港自1989年起参与此项由国际结算银行统筹进行的国际调查。参与1998 年调查的经济体系共有43个(c),较1995年26个为多,反映外汇和衍 生工具市场所受重视越来越高。所有认可机构和一些主要证券行均被邀请参与 1998年的调查。这次调查共有366家申报机构,计为177家持牌银行、 66家有限制牌照银行、111家接受存款公司,以及12家证券行。
公布调查结果
许多参与的经济体系将于今日同时公布各自的调查结果。国际结算银行将于1998 年10月19日公布全球的初步结果。
此外,国际结算银行将于1999年春季一并公布全球成交额和未平仓数额的详 细报告。
新申报变动
今次调查内容有一项主要变动,就是删除了场内交易工具的资料;这些资料现正 透过另一个不同渠道收集,并将以全球综合数字方式申报。因此,所有期货交易 均不包括在1998年的调查中。有关数字已作出相应调整方便比较。
货币组合
外汇交易方面,1998年的调查结果与1995年时一样,美元兑日圆仍是成 交额最多的货币组合(占平均每日成交净额的25%)。然而,美元兑港元(22%) 则已取代美元兑德国马克(20%),成为第二大成交额的货币组合。
在外汇交易成交额下降的趋势下,1998年大部分货币组合成交均告减少,其 中包括美元兑日圆和美元兑德国马克。另一方面,1998年美元兑港元成交额 则较1995年上升22%。
至于衍生工具交易,美元兑日圆是成交最活跃(占成交总额的46%)的一项外 汇衍生工具。在1995年和1998年的调查中,美元利率衍生工具在所有利 率衍生工具成交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均排行首位,由1995年44%增至1998 年46%。主要受到本地利率波动影响,港元利率衍生工具所占比重居次,由 1995年13%增至1998年34%。日圆利率衍生工具所占比重排行第三, 由1995年42%跌至1998年10%,这与日本孳息曲线趋向较平顺有关。
交易种类
外汇交易中,远期交易(包括单纯远期和外汇掉期)占每日成交净额主要部分, 达到61%(1995年:62%),即期交易则占39%(1995年:38%)。
与1995年的调查接近,外汇交易主要集中在较短期的远期合约。在7日之内到 期的交易占70%以上。
在1995年至1998年间,外汇衍生工具录得92%的显著增幅,其中货币掉 期和货币期权均有强劲增长。另一方面,利率衍生工具减少31%,主要是远期利 率协议大幅减少所致。利率掉期占利率衍生工具最大比重(80%)。
交易对手分析
与1995年的调查一样,外汇和衍生工具交易大部分的平均成交净额均与海外交 易对手进行(72%)。与此同时,与本地交易对手进行的交易比重,已由1995年 25%增至1998年28%,反映本地参与较前为多。在与本地交易对手进行的 交易中,与香港认可机构进行的占16%,与其他本地金融机构和本地非金融客户 进行的分别占2%和10%。透过经纪进行的交易比重维持不变,约占34%。
市场集中程度
参与调查的本地认可机构在外汇和衍生工具交易成交总额中所占比重,已增至22% (1995年:15%)。外地认可机构所占比重则相应地由84%跌至73%。 证券行在1998年占余下的 5%(1995年:少于1%)。
在1995年至1998年间,市场集中程度并无明显转变,首10个最活跃参与 者的交易约占成交总额51%,首30个最活跃参与者则占78%。
编辑注意:
另有3个表将以传真方式发放。这些图表分别载 述申报机构以货币种类、外汇交易工具和衍生工具类别分析的成交细分数字。
一份对调查结果作较全面的分析文章,以及香港与其他参与调查的经济体系比较的 资料,将于香港金融管理局11月份季报内刊登。
如有查询,请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新闻及出版组联络,电话:28781480。
(a) 包括即期、单纯远期和外汇掉期交易。
(b) 只包括货币掉期和期权、利率掉期和远期利率协议。单纯远期和外汇掉期 交易均有包括在1995年的调查内,同时作为「外汇和衍生工具交易」的一部分。 但基于国际结算银行重新确立的定义,它们已从1998年调查的「衍生工具」部 分中删掉。因此,1995年的比较数字已作调整,方便作出适当的比较。
(c) 这些经济体系计为:阿根廷、澳洲、奥地利、巴林、比利时、巴西、加拿大、 智利、中国、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香港、匈牙利、印度、 印尼、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马来西亚、墨西哥、荷兰、新西兰、 挪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西班牙、南非、瑞典、 瑞士、台湾、泰国、英国和美国。
香港金融管理局
19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