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宣布,金管局在评定港元债券是否可用 作在流动资金调节机制下进行贴现的合资格回购协议抵押品方面,承认 Fitch IBCA Inc. (Fitch IBCA) 给予的信贷评级。是项决定即时生效。 同时,金管局亦撤回就流动资金调节机制承认 IBCA 给予的评级。
就流动资金调节机制下进行贴现而对 Fitch IBCA 给予的债券评级最低 要求,以银行发行的债券而言,为A-级,如属非银行机构发行的债券, 则为A级。金管局保留权利,可随时修订上述的最低评级要求。
Fitch IBCA 是由 Fitch Investors Service L.P. 和 IBCA 在一九九七年 十二月二日合并而成。在此之前,IBCA Limited 的评级获流动资金调节机 制承认。IBCA Limited 自一九七八年起经营信贷评级业务,Fitch Investors Service L.P. 于一九一四年成立,自一九二二年起从事信贷评级业务。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