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发表流动资金调节机制声明

新闻稿

1997年10月23日

金管局发表流动资金调节机制声明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提醒持牌银行,金管局并不鼓励持牌 银行过份依赖流动资金调节机制(调节机制)来借取资金。每家 持牌银行必须审慎调配自己的港元资金,而不应过份倚赖调节机 制作为最后资金的来源。为减少持牌银行重覆使用调节机制借取 资金,金管局将会向多次使用机制的持牌银行,收取惩罚性的拆 出息率,有关息率将会高于公布的标准息率,并会按照个别情况, 由金管局在拥有绝对的酌情权下定出。惩罚性拆出息率将会个别 通知有关的持牌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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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19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