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基金条例》

汇思

2002年09月05日

《外汇基金条例》

《外汇基金条例》其中一项条文订明外汇基金的次要目的。基于一些很重要的原因,这项条文采用了较为特别的写法。

港府在1992年为配合金管局的成立而考虑对《外汇基金条例》作出适当修改时,已深切明白到必须在敏感的政治过渡期保持香港的货币及金融稳定。另一方面,《基本法》第109条亦清楚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须提供适当的经济及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这两项任务均具相当的挑战性,原因是当中可能会涉及时间紧迫或策略性的决定,并可能会对财政资源构成负担。基于这些考虑,《外汇基金条例》利用这次修订的机会扩大了可运用外汇基金的范围,第3(1A)条亦由之诞生:

「财政司司长除为上述主要目的而运用外汇基金外,亦可为保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按其认为适当而运用外汇基金以保持香港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全。」

大家若有关心外汇基金的运用情况,相信都会留意到此项条文的结构其实颇为独特。条文提到的两项属次要的目标──即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以及保持香港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全──尽管各有其使香港受益之处,但两者其实是互为相连的。此条文并不是简单地订明外汇基金除可运用于主要目的外,亦可分别运用于上述所指的两项目的;而是采用了特别的句法,订明运用外汇基金必须是为了其中一个目的,然后才可将之运用于另一目的。换言之,财政司司长只可为了「保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才可「按其认为适当而运用外汇基金以保持香港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全」。

回想当日内部磋商时,大家对此条文的意见相当分歧,但最后条文还是采用了较为保守的写法,藉此规限外汇基金在主要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事隔十年,我相信这项新增条文写得较保守是很正确的做法。假使两个目的以平衡句式写成,删除了相连的条件,有些外界的压力便可能藉着对运用外汇基金的笼统诠释而要求动用外汇基金。况且《基本法》已订明要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便更大。例如,人们大可藉词谓大量外资金融机构云集香港,将有助提升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因而要求动用外汇基金以提供补贴。

该条文设定了须符合「为保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的条件,因而排除了外汇基金会被随意运用「以保持香港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全」的可能。事实上,我们未曾遇到一些能符合后者但却不能符合前者的建议。无论如何,金管局对本身各项政策及措施仍然极度审慎,必须经过反复研究才会推行。由于金管局由财政司司长通过的年度预算开支,都由外汇基金支付,因此法理上构成了财政司司长对外汇基金的运用。我们对有助保持香港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全而推出的任何构思,必然都经过深思熟虑,认为亦有助于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才会推出。过去多年,我们致力发展本港的债券市场及金融基础设施,便是在符合该条文所述的条件下运用外汇基金的鲜明例子。

 

任志刚

2002年9月5日

相关条例:

 

此处可参阅本专栏过往的文章。

 

Word 格式的文件

最新汇思
修订日期 : 2002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