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名称

汇思

2000年06月22日

银行名称

对非银行机构使用「银行」名称,金管局进行非常审慎的监管。今期《观点》由金管局副总裁简达恒解释个中原因。

很感谢总裁任志刚腾出本栏,让我解释一下金管局对非银行机构使用「银行名称」的政策。我知道这个题目不甚吸引,而且珠玉在前,跟任先生活泼生动的文笔比较,本篇准会更显乏味。事实上,任先生的文章吸引了传媒很大的兴趣,间中也惹来些少争议。这亦不是坏事。本栏有时表达的个人观感,即使与大家心目中严肃的央行行长所言未必脗合,但重要的是我们能藉着这个途径有效地向读者传递讯息。

言归正传。首先,「银行」之名为何重要?尤其是这个年代,不同类别金融机构之间,甚至银行和非银行之间的界限已逐渐模糊,「银行」二字如何使用,似乎关系不大。无可否认这正是当前的趋势,但我相信若说银行性质特殊,这一点至今仍没过时。银行特别之处,是因为只有银行才可提供交易户口(如往来户口),以便户口持有人立即提款,或将户口资金迅速转拨至第三方户口。银行具有随时按客户要求提供流动资金的能力,因而是维持金融体系和整体经济运作的支柱。但正是由于相对银行的资产而言,它们的负债本身的流动性相当大,因此银行亦容易受到挤提的压力。更甚者,一旦某家银行出现问题,其他银行亦会迅速受到牵连,最终动摇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事实上,银行的形象与银行本身的实力一样,能影响公众的信心。因此,如何维持良好的公众形象是所有银行的重要课题。

上述原因说明了让公众清楚辨别银行和非银行是如何重要。换言之,只有正式获发牌照的银行才可向公众提供往来及储蓄户口服务及使用「银行」之名。银行名称若可随意使用,不法分子很容易便会设下圈套,诱骗公众把资金存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除了存户会招致金钱损失外,公众对真正的银行的信心亦可能会受到影响。

正是这个原因,《银行业条例》第97条规定,任何人若未经金融管理专员书面同意而在香港经营业务时使用附有「银行」、或英文「bank」、「banking」等字词的商号或称谓,即属违法。任何英文字串包含按照「b」、「a」、「n」、「k」的次序排列的字母,亦受到同样的监管。

《银行业条例》规定,金融管理专员可酌情批准使用银行名称。载入这项条文是有其必要的,原因是有些字词,如英文「data bank」(中文译作「资料库」)本身已清楚说明与银行业其实完全无关,因此不会构成问题。相反,有些名称意思较含糊,而且较容易使公众混淆「银行」和「非银行」。在这情况下,有关名称除了造成错误印象外,亦可能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金融管理专员决定是否批准使用银行名称,当然按每宗申请个案情况而定,但为了帮助审理申请,金融管理专员亦制定了一套有关准则。若申请使用的名称没有银行活动或业务的含意,亦不会误导公众,在大部分情况下,我们会批准其使用。不过,一些明显有误导成分的名称,我们一律不予批准。像近期出现的「ebank」(电子银行)或「cyberbank」(网上银行)等名称,由于令人立即联想到利用互联网进行银行业务,便不会获准使用。此外,还有一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造成误导的名称,如一些从事与银行有关的金融活动(如汇款或发行信用卡),但本身不是银行的机构,我们一般不会准许它们使用银行名称。

在香港,任何有意使用「银行」或英文「bank」、「banking」等字眼的公司都应细读《银行业条例》第97条,并先向金融管理专员申请。任何公司未得我们同意而使用这类名称,即属违法,并应停止使用该名称,或立即申请批准。即使有关名称已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也并不表示该公司无需按照《银行业条例》申请批准。金融管理专员将会逐一审理各项提交的申请,其中考虑的因素包括:建议使用的名称、使用该名称的理由,以及拟使用该名称经营的业务性质等。

银行名称这个题目可算较冷门,但牵涉重大,我希望本文能有助大家更了解我们在这方面的立场。

 

简达恒
副总裁
200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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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