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刊宪

新闻稿

2016年06月30日

《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刊宪

政府今日(六月三十日)在宪报刊登《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条例》),于香港设立一个处置机制,在一旦有具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不可持续经营时,减低对香港金融体系稳定和有效运作所构成的风险。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欢迎法例获得通过,他说:「根据该《条例》设立的处置机制,符合金融稳定理事会在《有效的金融机构处置机制主要元素》所订立的最新国际标准。」

他补充说:「《条例》实施将有助提升本港金融体系抵御金融震荡的能力,并巩固香港作为首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根据《条例》,金融管理专员、保险业监督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被指定为处置机制当局。这些机构获授予权力,向不可持续经营的具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债权人施加该等金融机构所面对的损失,从而就该等金融机构进行有序处置,令该等金融机构持续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同时尽量减低需要动用公帑的风险。

立法会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条例》,待立法会通过部分规例为附属法例后,《条例》将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政府和香港金融管理局、保险业监督及证监会,将继续与业界及相关持分者保持紧密沟通,以制订规例、规定及实务守则。同时,政府和这些机构亦会进行宣传,透过其网页及刊物,解释现时就落实处置机制所进行的工作,以及对持分者的影响。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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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1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