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及证监会就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监管制度建议展开谘询

新聞稿

2011年10月17日

金管局及证监会就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监管制度建议展开谘询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联合谘询文件,提出有关香港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议。 

金管局与证监会参照二十国集团领袖于2009年9月所作出的承诺,致力为本地的场外衍生工具市场制定监管制度(注1)。

金管局副总裁余伟文先生表示:「建议的监管制度旨在提高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整体透明度、减轻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全面地降低金融系统的系统性风险,以配合二十国集团的承诺目标。」 

金管局及证监会明白到,与其他主要市场比较,香港的场外衍生工具市场规模相对细小,而这类市场实际上是全球一体化的,因此当局的目标是制定一套与国际标准看齐,而又能兼顾本港的市场状况及特点的制度。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指出:「基于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跨境性质,全球必须合作制定国际标准。香港不可能带头推动改革措施,但会继续与各国协调合作,以处理若干主要范畴的改革工作。」

由于国际社会仍在讨论场外衍生工具市场改革方案的主要环节,因此建议在香港实施的制度或会进一步转变,但无论如何,联合谘询文件订明了金管局及证监会目前为配合全球的改革措施而构思的本地监管制度。 

总括而言,谘询文件提出以下主要建议:

  • 新制度应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并由金管局及证监会联合监察及规管。基本上,金管局将负责监察及规管认可机构的场外衍生工具活动,而证监会将负责监察及规管并非为认可机构的其他人士所进行的同类活动(注2)。
  • 市场应向金管局设立的交易资料储存库汇报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资料(注3)。这项汇报责任最初只应适用于某些利率掉期及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惟在进一步谘询市场后,这项责任的适用范围将扩大至其他产品类别,例如股票衍生工具及其他利率衍生工具。 
  • 标准化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应由指定的中央交易对手结算所进行中央结算(注4)。这项强制性结算责任最初只应适用于某些利率掉期及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在进一步谘询市场后,这项责任的适用范围将扩大至其他产品类别。 
  • 初步而言,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无须在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我们认为有需要再研究这项规定应如何在香港实施。 
  • 在资本、资金流动性及其他相关要求上,认可机构的场外衍生工具活动现已受金管局监管监察,在新制度下此安排应维持不变。为填补可能出现的监管缺口,从事场外衍生工具活动的非认可机构(最终使用者除外)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建议新增的第11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照。 
  • 不受金管局及证监会监管的大型市场参与者,可能须要履行若干责任及遵从若干规定,例如提供有关其场外衍生工具活动的资料,以及按证监会在某些特别情况下提出的要求,减少其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持仓。

金管局及证监会致力在二十国集团所订的限期前(2012年底前)实施有关措施,但最终将视乎多项外在因素而定,包括其他主要市场推行改革措施的进度、立法程序能否妥善完成,以及相关的市场基础设施及参与者是否准备就绪等。

是次谘询将于2011年11月30日结束。联合谘询文件可于金管局网站或证监会网站下载。欢迎各界在谘询期结束前向金管局或证监会提交意见。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1年10月17日

 

备注:

  1. 二十国集团领袖于2009年9月发出公报,倡议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工具合约最迟应该在2012年底前按适当情况在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买卖,并透过中央交易对手结算所结算,场外衍生工具合约亦应向交易资料储存库汇报,而非中央结算的合约应符合较高的资本规定。
  2. 认可机构指根据《银行业条例》获发牌,并受金管局监管的机构(即银行、 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3. 金管局正在设立交易资料储存库,以收集有关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数据。   
  4. 金管局与证监会建议,在新制度下,只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认可的结算所,以及根据该条例第III部获认可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才可获指定为中央交易对手结算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2月10日宣布决定在香港设立一家专责处理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结算工作的结算所。

如有查询,请联络 –

  • 金管局    :王巧欣(2878 1213)或 叶碧燊 ( 2878 1687 )
  • 证监会    :江卓岚(2840 9335)或 李明钊(2283 6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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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1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