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及金管局对取回迷你债券抵押品的协议表示欢迎

新闻稿

2011年03月27日

证监会及金管局对取回迷你债券抵押品的协议表示欢迎

证监会及金管局对取回迷你债券抵押品的协议表示欢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表示,欣悉雷曼兄弟迷你债券16家分销银行(分销银行)及迷你债券抵押品接管人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分别发表公布,说明取回迷你债券系列十至十二、十五至二十三及二十五至三十六(相关系列)的抵押品净资产价值的安排及有关的分发建议(注12)。

若分发建议获通过,持有相关系列迷你债券的所有客户,包括之前不符合资格收到分销银行按2009年7月22日与证监会及金管局达成和解协议(迷你债券协议)提出的回购建议的客户,将可取回可观的款项(注3)。

取回抵押品价值的安排,是证监会及金管局与分销银行于2009年7月22日达成迷你债券协议的成果(注4)。根据迷你债券协议,分销银行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加快取回抵押品,包括以销售迷你债券的佣金收入成立基金。为遵从这项规定,分销银行拨出合共2.91亿元成立基金,使迷你债券受托人HSBC Bank USA, NA(美国汇丰银行)委聘的接管人罗兵咸永道得以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取回相关的迷你债券抵押品。

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表示:「自2009年7月达成迷你债券协议以来,有关策略已取得成效;对于所有持有相关迷你债券系列的客户,包括不符合资格接纳回购建议的客户来说,若今次分发建议获得通过,按照他们最初投资额计算,他们可取回的款项将会远高于没有迷你债券协议所订策略下的水平,证监会对此感到欣慰。」

此外,监管机构知悉,16家分销银行均同意向迷你债券协议所指的合资格客户支付额外特惠款项,并会继续支持受托人采取所需行动(注5)。额外特惠款项将令合资格客户可取回的款项增加至相当于其最初投资额的85%至96.5%。

韦奕礼续说:「在雷曼兄弟倒闭后的初期,一般认为没有可能取回任何抵押品款项。现在我们能够作出取回抵押品的安排,显示监管当局在市场发生事故后迅速落实有效而稳健的应对措施,是可发挥重要作用。若当日迷你债券协议没有订立有关条款,相信现在亦难以作出取回抵押品的安排。证监会同时确认,分销银行自愿额外付款并继续支持受托人的举措,有助市场在全球金融危机过后,重建对香港金融机构的信心。」

金管局副总裁阮国恒表示:「这项重要安排令投资者可无须在法律上存在不明朗因素的情况下,耗用可能甚为庞大的成本来进行冗长的诉讼。这安排亦标志着监管机构、分销银行及相关投资者的通力合作,以最实际可行的方法取回投资金额。我们欣悉相关迷你债券系列的投资者可受惠于这项安排,取回可观的款项。」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1年3月27日

 

备注:

  1. 接管人的公布载于罗兵咸永道的网站(网址:www.pwchk.com/minibonds)。今次附带条件的取回抵押品价值及分发建议并不涵盖购入迷你债券系列五至七及九的客户,因为这些系列的抵押品是由雷曼兄弟发行的证券,而在雷曼兄弟的破产程序中,所有抵押品的申索均属无抵押债项的索偿。罗兵咸永道同时获委任为迷你债券系列五至七及九的抵押品接管人,并会继续代表受托人为迷你债券持有人跟进取回抵押品的申索(有关迷你债券系列五至七及九的其他资料,请参阅罗兵咸永道网站于2011年1月3日刊登的常见问题)。
  2. 16家分销银行名单如下:(1)苏格兰皇家银行 Royal Bank of Scotland N.V.(前身为荷兰银行ABN AMRO Bank N.V.);(2)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东亚银行有限公司;(5)集友银行有限公司;(6)创兴银行有限公司;(7)中信银行国际(前称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8)大新银行有限公司;(9)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10)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11)丰明银行有限公司;(12)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13)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14)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15)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及(16)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3. 接管人与雷曼兄弟的协议须获迷你债券每个系列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投票持有人中最少75%的持有人通过;该会议预期于2011年5月举行。有关协议同时亦受制于雷曼兄弟须先取得美国破产法院确认,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的颁令(称为衍生工具合约程序令)适用于香港的迷你债券投资项目。详情请浏览罗兵咸永道的网站。
  4. 请参阅证监会2009年7月22日的新闻稿。
  5. 详情请参阅迷你债券各分销银行网站。
最新新闻稿
修订日期 : 2011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