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及金管局对取回迷你债券抵押品的协议表示欢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表示,欣悉雷曼兄弟迷你债券16家分销银行(分销银行)及迷你债券抵押品接管人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分别发表公布,说明取回迷你债券系列十至十二、十五至二十三及二十五至三十六(相关系列)的抵押品净资产价值的安排及有关的分发建议(注1及2)。
若分发建议获通过,持有相关系列迷你债券的所有客户,包括之前不符合资格收到分销银行按2009年7月22日与证监会及金管局达成和解协议(迷你债券协议)提出的回购建议的客户,将可取回可观的款项(注3)。
取回抵押品价值的安排,是证监会及金管局与分销银行于2009年7月22日达成迷你债券协议的成果(注4)。根据迷你债券协议,分销银行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加快取回抵押品,包括以销售迷你债券的佣金收入成立基金。为遵从这项规定,分销银行拨出合共2.91亿元成立基金,使迷你债券受托人HSBC Bank USA, NA(美国汇丰银行)委聘的接管人罗兵咸永道得以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取回相关的迷你债券抵押品。
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表示:「自2009年7月达成迷你债券协议以来,有关策略已取得成效;对于所有持有相关迷你债券系列的客户,包括不符合资格接纳回购建议的客户来说,若今次分发建议获得通过,按照他们最初投资额计算,他们可取回的款项将会远高于没有迷你债券协议所订策略下的水平,证监会对此感到欣慰。」
此外,监管机构知悉,16家分销银行均同意向迷你债券协议所指的合资格客户支付额外特惠款项,并会继续支持受托人采取所需行动(注5)。额外特惠款项将令合资格客户可取回的款项增加至相当于其最初投资额的85%至96.5%。
韦奕礼续说:「在雷曼兄弟倒闭后的初期,一般认为没有可能取回任何抵押品款项。现在我们能够作出取回抵押品的安排,显示监管当局在市场发生事故后迅速落实有效而稳健的应对措施,是可发挥重要作用。若当日迷你债券协议没有订立有关条款,相信现在亦难以作出取回抵押品的安排。证监会同时确认,分销银行自愿额外付款并继续支持受托人的举措,有助市场在全球金融危机过后,重建对香港金融机构的信心。」
金管局副总裁阮国恒表示:「这项重要安排令投资者可无须在法律上存在不明朗因素的情况下,耗用可能甚为庞大的成本来进行冗长的诉讼。这安排亦标志着监管机构、分销银行及相关投资者的通力合作,以最实际可行的方法取回投资金额。我们欣悉相关迷你债券系列的投资者可受惠于这项安排,取回可观的款项。」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1年3月27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