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及金管局与大新银行及丰明银行解决雷曼股票指数挂钩保本票据的相关事宜

新闻稿

2009年12月23日

证监会及金管局与大新银行及丰明银行解决雷曼股票指数挂钩保本票据的相关事宜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天宣布,已就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大新)及丰明银行有限公司(丰明)于2008年8月5日或以后销售雷曼兄弟发行的若干股票指数挂钩定息保本票据(雷曼定息保本票据)的相关事宜,与两家银行达成解决方案。大新及丰明同意向透过两家银行购买雷曼定息保本票据的合资格客户提出回购建议(回购建议)。

两家银行提出回购建议,源于7月22日的迷你债券协议(注 1)要求分销银行实施加强的投诉处理程序。根据该项协议,分销银行需要实施有关程序,解决客户就迷你债券以外的结构性投资产品所提出的投诉。

大新及丰明在不承认任何责任下,同意向合资格客户回购雷曼定息保本票据,回购价相等于客户最初投资本金的80%(注 2)。所有于2008年8月5日或以后透过大新及丰明购买雷曼定息保本票据的个人客户,均属合资格客户。

若个人客户符合上述资格,但已就大新及丰明分销的雷曼定息保本票据与两家银行达成索偿和解,将不属这次回购建议的合资格客户。然而,大新及丰明与证监会及金管局达成协议,对于这些已经与两家银行和解的客户,若他们取得的和解金额少于最初投资本金的80%,两家银行将会向他们支付特惠款项,使他们最终获付的款项可与回购建议合资格客户所获的看齐(注 3)。

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先生(Mr Martin Wheatley)表示:"证监会一直以来的主要目标,是以最短的时间解决最多的投诉个案,并在适当的情况下,确保解决方案能够为客户提供合理补偿,协助恢复投资者的信心。证监会在7月22日的迷你债券协议中,要求分销银行采取加强的投诉处理程序,鼓励分销银行处理涉及雷曼定息保本票据等其他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投诉。证监会很高兴看到这些程序为客户带来正面的结果。"

金管局副总裁蔡耀君先生表示:"金管局欢迎这项解决方案。金管局曾就两家银行销售雷曼定息保本票据的个案进行调查。通过回购建议,所有相关的个人客户无须展开冗长的法律程序,便可取回最初投资金额的80%。金管局相信,这项解决方案既合理且务实,符合投资者及公众的利益。"

由于大新及丰明同意提出回购建议,且一直遵从7月22日的迷你债券协议的条款,因此,证监会将不会就雷曼定息保本票据的销售,根据证监会《操守准则》向两家银行或其董事、高级人员或职员采取执法行动(注 4)。

金管局已通知大新及丰明,对于两家银行销售雷曼定息保本票据的个案,若客户已接纳回购建议或特惠款项,金管局不拟就这些个案,对两家银行的主管人员及有关人士采取执法行动(注 5)。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9年12月23日

 

备注:

  1. 根据7月22日的迷你债券协议,分销银行须委聘独立机构,检讨结构性投资产品的销售系统及程序,检讨及改善处理投诉的程序,并承诺落实该独立机构提出的所有建议。详情请参阅证监会与金管局于2009年7月22日联合刊发的新闻稿。
  2. 有别于迷你债券,雷曼定息保本票据并无抵押品。雷曼宣告破产后,雷曼定息保本票据的持有人成为雷曼的无抵押债权人。因此,票据持有人将不会获进一步发放款项,除非雷曼清盘完成并向有抵押债权人还款后,可以按每1.00元支付逾0.80元的比例,向无抵押债权人派发股息,但出现这情况的可能性甚低。尽管如此,大新及丰明同意,若出现上述这个可能性极低的情况,即无抵押债权人获派上述金额的股息,则两家银行会将有关金额减去相当于投资本金80%的回购价,再向接纳回购建议的客户支付当中的差额。
  3. 于2008年8月5日或以后透过大新及丰明购买雷曼定息保本票据,并合资格参与回购建议或获发特惠款项的客户约有529名,涉及的投资总额约为2.64亿元。大新及丰明已经自愿与462名客户(约占合资格客户总数的87%)达成和解协议。假设所有合资格客户均接纳回购建议,两家银行就回购建议及特惠款项应付的总额为7,200万元。大新及丰明已设立热线(大新:2507 8997,丰明:2507 8821),为透过两家银行购买雷曼定息保本票据的客户解答查询。
  4.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5. 这项解决方案并不限制监管机构对雷曼定息保本票据销售个案中,涉及不诚实、诈骗、欺骗或任何其他刑事行为的人士采取行动。
  6. 如有查询,请联络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麦顺娴 2283 6807或 李明钊 2283 6808
    香港金融管理局
    卢曼清 2878 1480或 罗存慧 2878 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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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