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东加入香港印钞有限公司

新闻稿

1997年10月13日

新股东加入香港印钞有限公司

香港金融管理局今日宣布,财政司司长已与三家发钞银行--中国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和渣打银行(统称为「发钞银行」)签订协议,分别向每家发钞银行出售香港印钞有限公司(印钞公司)已发行股份二百五十五万股(即百分之十),每家发钞银行应支付的代价为三千零五十万二千二百三十二元。

香港政府是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动用外汇基金购入印钞公司,该公司目前在大埔经营一家印钞厂,主要业务为印制港元钞票。今年三月,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购入印钞公司百分之十五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小股东。

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说:「我欢迎三家发钞银行成为印钞公司的小股东。由于三家发钞银行在香港发行钞票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和利益关系,它们参股印钞公司将会进一步扩阔和加强印钞公司的股东基础,以及促进该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然而,我要强调政府的意向仍然是继续作为印钞公司的大股东,并继续维持对该公司的管理权。」

继出售印钞公司的股份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和三家发钞银行后,政府持有印钞公司百分之五十五的股份。根据出售股份条款,三家发钞银行将有权分别提名一位人士加入印钞公司董事局。

印钞公司主席任志刚说:「我相信三家发钞银行参与印钞公司董事局,将有助加强该公司的管理能力。同时,印钞公司也会因此而处于更有利位置,以开拓在保安印刷业务方面的机会。」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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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19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