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兄弟相关投资产品的投诉

汇思

2008年10月09日

雷曼兄弟相关投资产品的投诉

金管局正尽快彻查投诉个案,并以公正客观为原则。

就投资者买入雷曼兄弟相关投资产品所面对的情况,金管局其中一项主要工作是尽快彻查有关指称银行以不当手法销售这些产品的投诉。我希望调查结果能为银行与受影响投资者就最终解决事件提供有用的资料。相信大家会明白金管局在进行调查工作时必须本着客观的原则,公平及公正地作出处理。我希望读者也明白这涉及的工作量非常庞大,金管局至今已接获超过7,000宗投诉,而且数目仍在上升。我们正竭尽所能全速处理这项重要工作,并已调派超过100名职员,包括金管局本身的同事和一些临时增聘的外援人手。部分受影响投资者曾作出超过一次的投诉,因此我们需要时间和人力来辨别这些重复个案。我希望趁此机会呼吁受影响投资者毋须重复投诉。

在产品销售方面,证监会有明确规定向客户销售投资产品时需遵守的准则,而这些规定适用于银行及证券公司。在这次雷曼迷你债券事件中,除银行外,亦有个别证券行参与销售有关产品。在银行证券业务监管方面,金管局规定银行销售证券及期货产品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确保银行与获证监会发牌的人士能有公平竞争的环境。该守则规定金融中介人销售该等产品时,须向客户说明产品资料与附带风险。金管局亦规定银行要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条文,并须设有足够的管控措施及制度,以确保妥善地评估投资产品是否适合客户,同时充分披露产品的性质与风险。银行亦须披露本身是以代理人或当事人身分行事,并确保客户明白产品的性质与风险,以及客户拥有足够财力承受相关风险和可能引致的亏损。此外,金管局定期现场审查银行的证券业务,如有发现不足之处,更会发出指引,要求银行加强有关的管控措施及制度。例如,金管局曾于2006年3月发出指引,强调银行要加倍审慎向弱势社群(包括长者)解释清楚金融产品的详细资料。金管局将按这些原则和背景来处理有关不当销售的投诉,我可以向大家保证,若有银行或其职员被查明确实有不当销售投资产品,我们将会非常严肃处理,并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

另外,金管局亦正协助特区政府要求受托人和销售商为受影响投资者提供所需资料,包括所涉投资产品的相关资产性质、价格及流动性,有关方面正陆续提供这些资料,此举将会有助对有关投资产品进行估值。相信读者也知道财政司司长在周一公布有关银行应按估值向投资者购回迷你债券的建议。我很高兴若干银行对此已作出正面回应。

这场导致雷曼兄弟倒闭的金融风暴虽然是百年一遇,但事件在香港的演变的确令人怀疑香港的投资者保障安排是否足够。相信这将会是特区政府就雷曼事件的检讨工作其中一个重点。事实上,财政司司长已经要求金管局和证监会在3个月内提交报告。在目前法例下保障投资者的工作归证监会,但由于在大多数个案中透过银行购买金融产品的投资者亦是存户的关系,我们定当向财政司司长提交的报告中提供我们就这方面的意见。

就现阶段而言,我认为上述有关投资者保障安排的检讨需要考虑多个问题,包括:

(1) 现时「投资者自己负责风险管理」的政策,尤其在小投资者购买复杂投资产品的层面上是否仍然恰当?
(2) 如果认为政策仍然恰当的话,那么现时对销售文件的审批机制是否恰当,并可确保全面和足够的风险披露,令小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风险才作出投资决定?
(3) 如果认为现时审批机制下的风险披露有不足之处,以致未能符合有意购买复杂金融产品的零售投资者的需要,有什么地方可以改善?
(4) 如果认为销售文件的风险披露已经足够的话,那么现有为保障投资者而订下的规管销售商守则,分别是证监会订下的《操守准则》和金管局为银行附加的指引是否足够?
(5) 如果是不足够的话,上述准则和指引有什么地方可以改善?
(6) 如果认为是足够的话,如何确保销售商及前线销售人员对此严加遵守?
(7) 销售商与前线销售人员的报酬安排是否造成诱因,令他们违规促销?
(8) 有什么办法可以更有效防止违规促销?
(9) 如果认为「投资者自己负责风险管理」的政策在小投资者购买复杂投资产品的层面上已不恰当,则应如何改变政策和如何落实新政策?
(10) 在整件事件中,银行向零售投资者(大部分也是它们的存户)销售投资产品时所冒的信誉、业务操作和其他风险,是否能够更好地管理?抑或是因风险太大应干脆让银行停止这方面的业务?

金管局现正积极思考这些问题,而作为维持货币与银行体系稳定的机构,我们在这方面很自然只能从这个角度来考虑。调查雷曼苦主投诉的过程将会有助这方面的工作,达到结论后金管局会尽快向财政司司长提交意见。


任志刚
200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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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