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金融稳定

汇思

2008年07月03日

香港的金融稳定

纽约及伦敦现正检讨有关金融稳定的安排,香港亦可趁机检视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面对金融市场持续波动,已发展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正着力于设立一个有效维持金融稳定的架构。美国和英国坐拥全球首要两个国际金融中心,有关当局都认为它们的央行可以在这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美国财政部于3月份公布作为改革金融监管架构长远计划的《蓝本》,建议联邦储备局应肩负起维持金融市场稳定的工作。英国财政大臣亦于6月份宣布有意通过新法例,加强英伦银行在金融稳定方面的角色,有关法案(包括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定于2009年春季推出。

尽管由金融危机引发的金融监管改革,未必能够产生最佳的监管模式,但监管机构也不能以没有出现金融危机为理由而什么都不做。作为「纽伦港」(Nylonkong)1 的其中一员,金融稳定对香港极之重要,因为这不但关乎确保本地层面的资金融通能有效率地运作,更关乎到国际层面的资金融通,让国际投资和集资双方放心利用我们的金融平台进行各种交易。因此,在顾及香港本身特点及「纽伦港」其他两员在这方面将会推行的改革的前提下,我们必须时刻确保金融稳定。事实上,香港属细小开放型的经济体系,加上本身缺乏一个必须倚赖我们提供金融服务的经济腹地,我们维持金融稳定的工作远比其他地方艰难,为此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

但香港本身已拥有一个在颇短的时间内建成而又相当稳健的金融稳定架构,当中有些改革方案固然是因应危机才落实,但其实很多都是属于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本港维持金融稳定(连同货币及金融体系其他环节)的整体责任,是由财政司司长负责,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制订维持香港金融体系稳定与健全的政策方面,负责为财政司司长提供协助。为配合这些政策,金融管理专员负责一系列主要集中于银行体系运作的明确职责。尽管很多这方面的工作安排并无写入法例,但均有明文清楚制订,其中最主要包括:2003年6月2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就财政司司长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的职责的声明;财政司司长于同日订明他就金融体系的政策目标等事项的声明;以及2003年6月25日财政司司长与金融管理专员就彼此之间在货币与金融事务方面职责分工的互换函件。此外,香港设有金融稳定委员会。该委员会已运作一段时间,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担任主席,但它有别于英国财政大臣建议的模式,并非央行辖下的委员会,而是属于政府架构内的委员会。

然而,这并不代表香港在维持金融稳定方面没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我们应该详细检视其他地方的金融改革方案,并密切注视这方面的发展。例如,尽管香港已经就金融体系设立应急的流动资金支援机制,类似英美两国建议中改革措施的模式,但我们在政策及运作层面方面应该仍有再完善的空间。我这样说并不代表现行机制有任何问题,但我们可以探讨这个为银行体系设立的机制,可否扩展至其他对金融体系稳定举足轻重的机构,亦可研究应否继续采取按个别案件逐次考虑提供流动资金支援的模式。此外,尽管根据《外汇基金条例》,财政司司长「可为保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按其认为适当而运用外汇基金以保持香港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全」,但这可能牵涉到一个问题,就是当财政司司长面对某个未必会影响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但却会影响金融稳定的事件时,他在确保香港维持金融稳定方面会否受到制肘?

 

任志刚
2008年7月3日

1 美国《时代》杂志2008年1月17日号一篇题为「A Tale of Three Cities」的文章以此简称纽约、伦敦及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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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8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