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两种金融制度

汇思

2006年09月14日

一个国家、两种金融制度

更广泛地运用香港的金融体系,对香港和内地都有裨益。

我们经常会在有关保持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谈论中听到人们提及「一国两制」。《基本法》第5条定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在一些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的讨论中,我们也会听到人们提及「一国两制」。根据《基本法》第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自从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以来,我们对于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香港的生活方式,以至香港的自治的经验,都清楚表明「一国两制」的原则在香港行之有效。香港屡次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就足以证明这一点。我知道有些人或会怀疑香港是否真的高度自治,但根据我从香港的货币与金融体系的运作所得的经验,我可以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享有的自治程度其实比1997年7月1日以前的香港政府所享有的更高。熟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的人士都知道,在1997年回归前香港总督在作出某些决定前,例如批准「会影响殖民地货币」或「有关成立任何银行业公会」的任何法例,都须先行听取国务大臣的指示。类似的规定使当时的香港政府需要密切谘询英国政府,而这些谘询通常是透过收发分别以黄色和蓝色的电报进行。虽然这些谘询并没有妨碍香港政府就涉及货币与金融体系的事宜采取符合香港最佳利益的措施,但当时的确不时都见到这些电报往来。然而,自1997年7月1日以来,我并没有见过任何来自北京方面的电报或其他形式的通信,这是因为《基本法》并没有类似《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所载的规定。

不过,大家需要密切留意有关「一国两制」的另一环节,就是两种不同制度之间在两个经济体系的具体范畴或环节上的关系。虽然负责两个制度的操作(例如制定金融政策)的有关当局相互独立──从没有人对此表示怀疑,但也没有什么人特别留意或讨论这两个制度之间的关系。《基本法》并没有对这个关系作出阐述,例如两地的金融体系应如何互动、互助及互补,以符合两个制度的共同利益及国家的整体利益。我们或许可以说,有关问题可以留待市场自行处理。但要自由市场发挥作用,其中一项重要条件是市场至少可以在国内自由运作,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这是因为两个金融体系之间存在差异,例如金融中介机构进入市场的限制以及资金流动的自由程度等都不相同。我相信设立某些管制是可以理解的。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有关当局更需要以国家最佳利益为出发点,来发展两个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

从香港的角度来看(尽管这个角度相对狭窄),我们看到内地的金融体系主要透过银行来调动内地储蓄。由于银行储蓄回报率偏低,因此即使内地储蓄率已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40%,国民仍要增加储蓄,减少开支。我们看到金融体系在按集资者的信贷状况来分配资金方面未能达到应有的效率。我们看到(我相信内地有关当局也看到)内地非常需要发展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来改善资金融通;这对经济持续增长及发展极为重要。我们也看到内地有充分理由更好地及更广泛地运用香港的金融体系。我相信这是两个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的一项重要元素。

 

任志刚
200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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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6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