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的角度来看《资本协定二》(II)

汇思

2005年11月10日

从香港的角度来看《资本协定二》(II)

香港实施《资本协定二》,不会对银行业的竞争环境造成过度影响。

这个星期我打算从两方面讨论一下《资本协定二》会如何影响市场上不同类型银行的竞争力。第一是本地与外资银行之间的差异,这是因为不同地区可能会采纳不同方法来实施《资本协定二》。第二是采用先进方法的银行(通常为大型银行)与采用较简单方法的银行(通常为规模较小的银行)之间的差异。

不同地区在实施《资本协定二》的方法上出现分歧是无可避免的,因为大家都要考虑到其本身的法律、经济及营商环境,以及银行业经营手法。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就更应该在有关规定的阐释与应用,尤其是实施的时间上尽可能一致。这一点非常重要,不但可避免在过渡期间为跨境经营的银行集团带来任何法律方面的不明朗因素,更可避免不必要的实施成本及防止不利的竞争情况出现。要做到这一点,当然有赖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尤其是注册地与所在地监管机构(这是指机构的注册成立地与其业务所在的其他地区的监管机构)之间要维持紧密联系。

由于有一些跨境协调事项尚待解决,多个注册地监管机构已展开有关国际银行的双边及多边会议,讨论注册地与所在地监管机构合作的大原则、核准方法、监管检查时间表,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等课题。金管局会全力参与这些讨论以及相关程序,以确保维持公平的竞争环境,务求令各认可机构不会因为监管方法不同而面对不利的处境。金管局一直与香港的主要国际银行紧密联系,透过了解它们的实施计划,尽量使我们的规定具备足够的灵活性,以能在不影响香港本身的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尽可能让这些银行遵循其注册地监管当局的规定。

我们亦明白银行业担心某些类型或规模的认可机构会因为实施《资本协定二》而面对不利的竞争条件。正如我上星期提到,我们为规模较小的机构推出基本方法,以确保无论规模大小,总有一个迎合个别认可机构需要的方法来实施《资本协定二》。这一点相当重要,因为这表示就如欧盟一样,香港的所有认可机构都会过渡至《资本协定二》,而不会出现一些机构按照《资本协定二》来运作,另一些则按照《资本协定一》来运作的情况。否则相比之下,按照《资本协定一》来运作的机构便会被认为不及其他实施《资本协定二》的机构,其地位及竞争力都可能受到影响。

至于大型银行采用内部评级等先进方法,以及小规模银行采用标准法或基本方法等,会否令大型银行更具竞争优势则是另一个问题。我相信有关的理据是,若在内部评级方法下,某类贷款的资本要求比标准方法低,那么采用内部评级方法的银行在定价方面便会占优。但我不肯定这一点有多重要,因为本地注册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一向远高于最低监管要求。况且在现实世界里,资本要求并不是银行服务定价的唯一考虑因素,竞争环境亦同样重要,而香港银行业一向竞争激烈。更何况现时各认可机构的资金成本已因其本身的营运成本、坏帐比率等因素而有很大差异,因此不同的资本要求不一定会造成太大的影响。就让我们静观其变,看看结果会怎样。总而言之,《资本协定二》的目的绝对不是要改变竞争环境,而是要使监管资本要求更能反映认可机构所承担的风险以及管理这些风险的能力。

任志刚

200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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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