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

汇思

2004年07月08日

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

立法会于7月2日通过《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金管局今后将能更有效监察这些系统的运作。

市场监管机构保障金融稳定的重要工作一般可分为三方面,分别是监管金融机构、密切留意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监察重要的结算及交收系统。公众通常只会留意到前两者,甚少会注意监管机构在结算及交收系统方面的工作。因此,趁上星期立法会通过《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草案》的机会,就让我向大家解释一下金管局在这个并不显眼但同样重要的环节的工作。

首先我要阐明两个专门用语,即「结算及交收系统」以及「监察」。在金融市场,结算及交收系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转拨或证券过户的结算及交收安排(不仅是有关的系统设备)。这些资金或证券可以本地货币或外币为单位,有关的过户亦可以在同一个地区或跨境进行。因此,稳健及有效率的结算及交收安排是国际金融中心进行金融中介活动的基石。从监管的角度来看,「监察」包含规管的意思。但有趣的是,「监察」一词对应的英文字眼「oversight」有两个几乎完全相反的涵义,一个是「忽略了某些东西」,另一个意思是「审慎观察」。在中央银行的层面而言,监察往往指中央银行确保结算及交收系统提供安全及快捷的服务,从而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全、多元化及效率。审慎观察这些重要的系统,表示中央银行可避免「忽略了某些东西」,以致对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在《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通过前,香港并没有有关监察港元、美元及欧元即时支付结算系统等的结算及交收系统的明文法律规定。金管局监察这些系统的权责来自多方面,包括金管局作为港元即时支付结算系统的结算机构、金管局在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及透过金管局与部分结算及交收系统运作机构的合约关系。虽然这类监察安排运作相当顺利,有助确保香港的金融基建安全稳健,但问题是这些安排始终缺乏法定支持。同时,香港亦没有法定规定确认透过这些系统进行的交收的终局性。即使机会微乎其微,只要根据香港的破产或其他法例成功挑战这些交收的终局性的可能性仍然存在,香港的金融与货币稳定便有可能受到威胁。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金组织)在2003年对香港进行「金融体系评估计划」中特别提出上述两个问题。基金组织在其最后报告中指出,金管局目前在监察香港结算及交收系统方面的责任应有法定支持。基金组织又指出,需要优先处理的是要制定适当法例,以确保经这些系统进行的交收的终局性。刚刚通过的《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正好解决了这些问题,令我们在监察结算及交收系统方面的工作迈出一大步,以能达到最佳国际标准。

这项新法例亦有助港元获纳入持续联系结算及交收系统──处理跨境外汇交易的全球结算及交收系统。许多主要国际货币,包括美元、欧元、日圆、英镑及瑞士法郎都已被纳入这个系统。与对其他地区的要求一样,港元获纳入持续联系结算及交收系统的其中一项先决条件,是香港法例要就经持续联系结算及交收系统与香港相关的即时支付结算系统进行的交易的交收终局性作出规定。

我在今年较早前发表的演词中提到「双音速国际金融中心」应具备的条件。其中一项主要条件,是发展可供主要外币在安全及有效率的环境下进行金融交易的平台。今后金管局将会尽全力朝着这个方向迈进,并会尽最大努力保持香港在金融基建方面的优势。新法例将会为我们提供重要的基础,让我们可以在其上继续履行这项重要任务。因此,我实在要多谢立法会通过这项新法例,更要特别多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单仲偕议员的英明领导,以及法案委员会委员对草案提出的宝贵意见。

 

任志刚

200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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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