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当局与金融中介

汇思

2003年03月06日

监管当局与金融中介

金融中介机构在金融体系内的作用非常重要,但这些机构本身的利益有可能与维持金融中介功能的公众利益并不协调。

金融监管当局要在金融中介机构在商言商的「私利」,与促进金融中介活动的稳定、健全、多元及有效发展的「公利」之间取得平衡,其实并不容易。由于金融中介活动对经济增长及发展相当重要,有人或会认为每当金融中介机构的私利与上述的公众利益出现矛盾甚至影响公众利益时,私利便应该放在次要位置。然而,金融中介机构的有效经营,可顺利引导民间储蓄中转至具生产性的投资,从而惠及整体经济。相反,若这些机构无法继续经营,将可能对经济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基于这个考虑,尤其当社会缺乏有效的安全网保障小存户及小投资者时,监管当局有时会略为宽松,并对当中可能牵涉的道德风险保持容忍态度。

尽管这样,我仍深信在每种金融中介渠道之内及各种中介渠道之间都必须保持自由竞争。自由竞争能降低中转资金的成本,使持有过剩资金的一方能赚取较高回报,需要资金的另一方亦可以较低成本借取资金。香港银行公会的《利率规则》限制分阶段取消,导致银行息差收窄及增加成本效益,正是这方面的实际例子。从过去4年间按揭息率相对最优惠利率下调约4个百分点,已可清楚看到中转资金的成本在银行体系的渠道如何得以减低。

监管当局应致力做到的,是防范因自由竞争及规模经济这两个因素互相产生作用而增加市场集中程度,导致垄断式经营。但要确定有否出现这种情况实在非常困难,更遑论要防患未然,及早处理。结果是即使在最庞大的金融市场亦难免会出现一些市场集中的情况,而且这种现象一旦出现便会逐渐根深蒂固,更可能从市场权力集中所带来的政治影响力中得出庇护,以致无法拔除。无论金融监管当局政治上如何独立,出发点如何正确,这都是不容忽略的现实。因此,世界各地金融监管当局有一种并非最理想但是常见的做法,就是私下对金融中介机构进行道德劝喻的工作及与它们保持密切联系。

金融监管当局亦有责任反复重申金融市场所负的中转资金的主要功能。以股票这种中介渠道为例,由于第二市场的活跃程度远远超过第一市场,股市作为中转储蓄至投资的主要功能往往会被忽略或遗忘。由于股市一般采取高度自我监管的模式,金融中介机构的私利有很大机会凌驾在公众利益之上。大家都目睹过一些例子,就是这种本末倒置的情况会使市场严重扭曲、损害投资者,以及影响股市中转资金的功能,以致要由当局或金融中介机构在当局「建议」下采取对策予以纠正。

金融中介活动全球化的趋势,使金融监管当局的工作遇到更多困难。若金融市场够大,能吸引到国际资金流入,但却不足以有效抵御资金流动带来的冲击,监管当局的工作便更为棘手。在这情况下,金融中介机构(尤其财雄势大的跨国机构)的私利与维持金融中介功能运作有效的公众利益之间更难取得协调。这大概正是有关市场中介渠道较多发生瘀塞的原因。

 

任志刚

200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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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3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