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本)
银行监理部
敬启者:
谨此促请贵机构留意证监会于2010年3月16日发出的通函(「证监会通函」)。该证监会通函列载证监会在监督过程中注意到在资讯科技方面的若干缺失,并提醒中介机构需要实施足够的监控措施,以防范有人未经授权而窜改有关数据或入侵有关资讯系统。此外,该证监会通函亦载有一些关于管理资讯科技风险的建议监控措施。
本函随附证监会通函副本,以供参阅。贵机构须参照证监会通函及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相关指引1的所载要求,评估有关监控措施是否足够及有效,并在有需要时作出适当改进。
银行监理部
助理总裁
万少焜
2010年3月18日
本函另有附件
副本送:证监会(收件人: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总监浦伟光先生)
1包括《监管政策手册》中题为「科技风险管理的一般原则」、「电子银行的监管」及「持续业务运作规划」各章,以及2008年发出的通函「保障客户资料」(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