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使用中介公司及销售代理

新闻稿

2015年08月07日

银行使用中介公司及销售代理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天向银行发出通告,要求银行在使用中介或销售代理服务时进一步加强保障客户利益,并降低因中介或销售代理可能涉及不当经营手法而对银行信誉构成的潜在风险。有关指引包括∶

(1)   认可机构须尽早停止接受中介公司转介个人消费金融产品或服务(例如私人贷款、税务贷款及信用卡)申请。但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认可机构就有抵押贷款(如按揭贷款、的士及公共小巴贷款、机器设备贷款、租赁贷款、公司商业融资等)或商业贷款而使用中介公司。

(2)   认可机构须严格审视其使用的销售代理(包括以电话或其他形式进行销售)以及银行员工在销售过程中保障客户资料及私隐安排的监控措施,并分阶段于4个月内完成检讨报告,呈交金管局。

金管局副总裁阮国恒表示:「市民要留意,按照这份通告的要求,银行只会让自己的员工或是获得银行使用和充分授权的销售代理进行产品或服务推广工作,而不会采用中介公司转介私人贷款、税务贷款或信用卡申请至银行。如果以后有中介公司声称与银行有联系和可以提供个人消费金融产品的转介服务,并向市民收取手续费或任何费用,这安排绝对不会由银行授权进行,很有可能涉及诈骗行为。市民应注意风险,切勿提供任何敏感个人资料予有关的中介公司,如有怀疑应直接向银行查询或向警方求助。」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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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15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