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银行业(修订)条例》刊宪

新闻稿

2012年03月09日

《2012年银行业(修订)条例》刊宪


《2012年银行业(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今日(三月九日)在政府宪报刊登。

修订条例旨在订立法律框架,以在香港实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二○一○年十二月发出的银行业监管改革方案(一般称为《资本协定三》)。

具体而言,修订条例赋予金融管理专员订立规则的权力,以订明适用于认可机构的资本、流动性及披露规定。这些规则须由金融管理专员经谘询银行界意见后制定,并须以附属法例形式呈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修订条例亦旨在──

(一) 容许金融管理专员发出或批准营运守则,就其发出 的规则为认可机构提供指引;以及

(二) 扩大现行的资本充足事宜覆核审裁处的职权范围, 涵盖有关流动性及披露的事项,以配合实施《资本 协定三》,并将该审裁处易名为「银行业覆核审裁处」。

修订条例的条文将分阶段生效,因应巴塞尔委员会有关实施《资本协定三》的过渡时间表,修订条例中有关巴塞尔委员会实施程序第一阶段的条文,将由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这些条文主要涵盖最低资本充足规定及相应披露规定。有关流动性规定的条文,则于稍后时间生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实施《资本协定三》可优化香港认可机构的资本及流动性框架,提升本港银行体系抵御冲击的能力及竞争力。」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言人表示:「作为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及巴塞尔委员会成员,适时落实《资本协定三》对香港至为重要。实施《资本协定三》可确保香港符合最新的国际监管标准。」

香港金融管理局会就实施《资本协定三》及制定所需的规定,继续与业界保持紧密联系。


201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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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12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