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人民币贸易结算安排

新闻稿

2010年06月22日

扩大人民币贸易结算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与内地有关部门于今日(星期二)公布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于2009年7月推出,是次扩大包括把内地试点地区扩展至20个省市1,而这些省市和全球各地的贸易,将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有关内地省市企业的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交易,均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此外,更多的试点企业将可以用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贸易。

财政司司长曾俊华欢迎内地的有关公布,并表示:「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对香港的银行和企业来说,都是一个好消息。随着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的扩大,企业将可以根据本身的营运状况,更有效地管理相关的汇率风险。同时,本港的银行亦可以为全球各地的客户,提供与人民币贸易结算有关的服务。」

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陈德霖表示:「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的扩大,把香港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推上一个新台阶。香港具备完善的人民币金融基建及清算安排,可以提供更多人民币资金融通的服务。金管局期望与金融业界合作,全力拓展和抓紧人民币业务的商机。」

如有查询,请联络:
传讯总监卢曼清  2878 1480或
传讯主任胡嘉莹  2878 8246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0年6月22日

1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及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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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1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