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建立多种货币支付系统互通安排

新闻稿

2009年03月12日

内地与香港建立多种货币支付系统互通安排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订有关建立内地与香港多种货币支付系统互通安排(以下简称两地支付互通安排)的谅解备忘录,决定自2009年3月16日起正式运行两地支付互通安排。

建立两地支付互通安排,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为加强两地金融基础设施合作共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双方致力于推动两地金融合作的延续和深化,标志着两地正式建立覆盖多币种的全方位跨境支付清算合作机制。

两地支付互通安排的业务范围为符合国家外汇法规制度规定可以使用相关外币进行跨境收付的项目。内地银行通过两地支付系统互通安排进行跨境收付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外汇法规制度的规定。两地支付互通安排首先开通港元、美元、欧元和英镑4个币种的跨境支付业务,然后再根据市场需求决定是否开通其他币种的跨境支付业务。

其中,港元、美元和欧元支付互通安排是指,中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通过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及其香港指定代理行与香港的港元、美元及欧元即时支付系统进行连接,两地参与银行可分别通过两地的支付系统发起和接收相关币种跨境支付业务。英镑支付互通安排是指,中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通过内地代理结算银行与其香港指定代理行的网络进行连接,内地参与银行和香港银行可分别通过中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和香港指定代理行的网络,发起和接收相关币种跨境支付业务。目前,港元、美元、欧元和英镑的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其香港指定代理行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香港分行、中国银行(香港)、中国工商银行(亚洲)和花旗银行(香港)。

两地支付互通安排的建立,可为亚洲区内银行提供同时区的支付渠道,有利于提高两地跨境多种货币支付的效率和降低两地跨境支付的风险和成本。同时,该项安排也有助于两地的参与银行提高其资金运用效率,增强其资金管理及跨境支付业务的竞争力,进一步密切两地的经济金融联系。

中国人民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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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9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