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资本)规则」及「银行业(披露)规则」

新闻稿

2006年12月01日

「银行业(资本)规则」及「银行业(披露)规则」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星期五)宣布,立法会已完成对2006年10月27日刊宪的「银行业(资本)规则」及「银行业(披露)规则」的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该两套规则为附属法例,由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第98A及60A条(经《2005年银行业(修订)条例》引入)获赋予的新权力订立。这些规则订明本地注册认可机构须如何计算资本充足比率,以及认可机构须公开披露哪些有关其事务状况、利润与亏损及资本充足比率的资料。

载有对规则多项轻微修订的两项决议案已于2006年12月1日刊宪。有关决议案是因应立法会秘书处在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中就规则提出的意见作出,目的是透过引入或修订某些词语的定义来使该两套规则更为清,以及使两套规则的专门用语一致。有关决议案的详细内容,可于金管局网站 www.hkma.gov.hk 「新资本协定」项下查阅。

该两套经决议案修订后的规则将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金管局副总裁韦柏康表示:「于香港实施《资本协定二》所需法例已经齐备,实在令人感到欣慰。金管局在香港建立《资本协定二》架构,是因为相信此举对香港的银行业以至营商环境均有好处。我们现在进入《资本协定二》的实施阶段,将会集中于确保这些好处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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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组高级经理陈民杰  2878 1480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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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6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