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银行业(修订)条例》

新闻稿

2005年07月06日

《2005年银行业(修订)条例》

立法会今日(7月6日)通过《2005年银行业(修订)条例》。

《修订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修订《银行业条例》,以就于香港实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经修订银行资本充足标准(一般称为《资本协定二》),设立法律架构。

《修订条例》规定本地注册认可机构须以符合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订出的规则内所载的方式计算资本充足比率,及披露包括资本充足比率的财务资料。《修订条例》亦规定若认可机构因金融管理专员根据新资本规则作出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要求独立上诉机构 ──资本充足事宜覆核审裁处──覆核有关决定。

《修订条例》亦载有一些其他修订,以因应过去所得经验对《银行业条例》内某些条文的实施作出改进。这些修订包括:

  1. 规定认可机构的经理在《银行业条例》下某些违法行为的责任仅限于由经理本人或他所管辖的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违反事项;
  2. 容许就《银行业条例》下的某些违法行为提出「合理辩解」抗辩;及
  3. 明确订明金融管理专员可公布其就认可机构的证券业务作出的纪律行动决定的详情。

《修订条例》的条文会分阶段生效。与新资本充足制度有关的条文将按照在香港实施《资本协定二》的时间表生效。

金管局将会进行制定资本规则及披露资料规则的工作,并会就此谘询银行业界。预期有关规则会在完成《修订条例》规定的法定谘询程序后,在2006年中提呈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如有查询,请联络:
新闻组经理叶世炽  2878 1687 或
新闻组资源中心联络主任黄庆锋  2878 1802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5年7月6日

最新新闻稿
修订日期 : 200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