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

新闻稿

2004年07月02日

《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

《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条例)今日(星期五)获立法会通过。

该条例建立一套法定架构,让金融管理专员(专员)可指定及监察对香港在货币或金融方面的稳定性或对香港发挥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有重要性的结算及交收系统。该条例亦对经该等指定系统进行的交易的交收终局性提供法定支持,保障交收终局性免受破产法例或任何其他法例的影响。为此,专员会向符合条例指明的安全及效率要求的指定系统发出终局性证明书。

条例亦为港元获纳入持续联系结算及交收系统──处理跨境外汇交易的全球结算及交收系统──作好准备。港元获纳入该系统,将有助涉及港元的外汇交易得以经全球结算及交收系统结算交收。

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说:「新法例对透过指定系统结算及交收的交易提供明确的法定支持,有助进一步巩固香港的金融基建。根据该条例,金管局会监察指定系统,以确保这些系统以安全及有效率的方式运作。此举可确保指定系统的稳健程度足以支持香港的本地及跨境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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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组高级经理陈民杰    2878 1480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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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