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公司在内地上市

汇思

2001年08月23日

本港公司在内地上市

有关本港公司愈来愈多谈论在内地上市的构思,内地当局会如何回应,值得我们留意。

根据报章报导,有些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对以A股或B股形式在内地上市深感兴趣。由于A、B股市的市盈率较香港股市高出数倍,在内地股市集资的成本显然较在香港低得多。我不清楚这些公司有否考虑过怎样利用这种方式筹得的资金,但可以假设它们会以这些资金来扩充内地的业务,原因是基于内地现行实施的外汇管制,这种方式筹集的人民币或外币资金均不得自由流出境外。但由于这些公司在内地以及与内地的业务往来愈来愈频繁,要为资金找出最适合的出路应该不会有困难。

本港公司对挂牌买卖A、B股跃跃欲试,内地当局会怎样回应是值得注意的。根据现行规定,只有依照内地《公司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才可在A、B股市上市,而至今只有极少数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或香港公司的内地附属公司获准在这两个股市挂牌。由于股市是重要的金融中介渠道,能使闲资转化成为投资的资金,有助促进经济增长,因此从进一步发展内地股市的角度来看,准许外资企业在A、B股市上市是应该受到欢迎的。但由于外资企业的主要投资不在内地,内地当局对上述把国内储蓄中转成为这些企业的投资资金的形式可能会有所顾虑,原因有两个。首先,当局可能不愿见到国内储蓄外流,以及其对国际收支平衡或外汇储备水平造成影响。第二,当局可能也不愿以此方式使国内金融中介活动变得国际化,即使这样对促进经济增长及发展均具关键作用,但相信当局在目前阶段是不会接受的。这是可以理解的:迄今内地市场仍以国内经济为主导,开放市场及朝向全球化发展将会涉及种种风险,从亚洲邻近国家或地区在1997至98年金融危机期间的痛苦经验,可见一斑。若把金融中介活动推展至国际化的层面,便要开放市场让全球参与者自由进出,这样却可能会影响金融中介活动的稳定秩序,以致不但无助于促进经济增长及发展,反而对经济造成损害。

以我的意见,尽管让更多企业在内地上市能增加投资的选择,从而吸纳民间庞大的积蓄,但相信内地当局会审慎处理这个课题,并可能在推行时实施某些限制。结果可能是当局最初只准许红筹股(即由内地控制的)公司在内地的附属公司以A、B股形式上市,在稍后阶段才逐步准许内地注册的合资企业或香港公司的内地附属公司参与。大家或会认为,基于现行的外汇管制,在内地筹集所得的资金(即被吸纳的国内储蓄)便会顺理成章以投资形式流回国内的经济体系内。这是可以理解的,原因是决策者应该对开放金融环节的步伐保持审慎。无论开放措施本身有多大的优点,当局必先清楚识别有关风险,并且制定审慎的风险管理机制,才可落实推行。维持健全的国际收支平衡及丰厚的外汇储备,显然是内地当局视作抵御金融不稳定的防护盾。无论有任何理论或实际上的考虑,这种取态相信都不会轻易改变,原因很简单:国际市场判断内地的财政状况时,也往往着眼于它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及外汇储备水平。

但有一点也必须承认,就是限制资金自由流向或运用的规定,往往都会因为人们故意违反或逃避而无法发挥应有作用。以某母公司与其附属公司为例,若两者的业务与管理架构高度集中,在本港与内地各自根据不同法律形式运作,但彼此关系相当紧密,同时采用先进的金融及资讯科技,那么即使订下限制母公司与附属公司之间资金流向的规定,也未必会产生太大作用。在这情况下,有关规定变成形同虚设,当局最终不是强制迫令人们遵守这些不切实际的规定,就是把违规行为合法化,予以容忍。强制迫令的做法等于压抑金融发展,而假如当局考虑采取进一步开放市场的措施,则会牵涉更多的风险。这当然不是一项容易作出的决定,但决策者始终要勇敢面对。

 

任志刚

200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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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1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