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与证监会的谅解备忘录

汇思

2002年12月19日

金管局与证监会的谅解备忘录

金管局与证监会签署新的谅解备忘录,将与《证券及期货条例》同日生效。该备忘录阐明双方的角色及职责。

鉴于全球各地银行愈来愈多参与跨市场业务,本港银行也更积极在传统银行业务以外开拓新的商机,证券交易便是其中一环。这种趋势必然会增加市场竞争,使投资者受惠,但有些人认为应维持公平的营商环境,让所有证券业务的中介人公平竞争。将于明年4月1日生效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已就此制定健全的法律架构。为进一步提高该架构的成效,金管局与证监会于上星期签署了一份新的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阐述《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管架构,并说明有关双方各自的角色及责任的运作细节。此外,该备忘录显示出不论参与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中介人是由金管局抑或证监会监管,规管的目的就是要使所有这些中介人都得到公平的营商环境。

根据现有的监管架构,银行是以「获豁免交易商」的身份参与证券业务。换言之,这些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时,在条文上无须正式遵守证监会大部分的监管规定,但在实际运作上金管局仍会非正式地要求这些银行遵守证监会的规定。就此方面,金管局与证监会于1995年签署谅解备忘录,说明双方就监管工作的合作。然而,这份谅解备忘录主要内容只涵盖双方在共同关注事项上的协调及联系。

《证券及期货条例》为现有安排带来重大的转变,就是银行从事证券业务不得再获豁免遵守有关的规定,而是必须向证监会申请获得注册资格。换言之,这些银行必须符合证监会的《适当人选的准则》,其涉及证券业务的职员也须遵守同样适用于经纪行职员的《适当人选的准则》。事实上,作为银行申请注册的法定条件,银行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每位职员都必须是适当人选。此外,银行也须遵守证监会就证券业务所定的各项规管要求,其中包括附属法例及业务操守准则。还有,若有关银行及其涉及证券业务的职员犯有失当行为,或并非适当人选,他们也须接受同样适用于经纪及其职员的一系列纪律处分。

鉴于这项规管架构上的重大转变,金管局与证监会之间现行的谅解备忘录便须作出全面修订。一方面银行从事证券业务须正式受到证监会的规例所规限,但另一方面金管局仍然是银行的前线监管机构。因此,新的谅解备忘录清楚说明双方就各自角色及职能的运作安排,其中包括申请注册、日常规管及监管程序、处理投诉、调查及采取纪律行动等。就所有这些工作而言,新的谅解备忘录阐述有关的法律规定及详细安排与程序,更特别列明转介、谘询及提供意见的机制。这些条文确保金管局与证监会在履行新架构的职责时彼此之间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及协调,也反映双方承诺会贯彻遵守有关安排及程序。此外,这也可确保金管局对银行证券业务所采用的模式及标准,与证监会对经纪采用的相同,藉此维持公平的经营环境。新的谅解备忘录也详细列述双方将会在有关法例的范围内就某些整体及具体事项互通资讯。换言之,金管局与证监会基本上可得到相同的重要资讯,以能贯彻履行本身就银行及经纪的职责,同样有利于维持公平的市场环境。

无论由银行或经纪行提供证券中介服务,投资者能有所选择是很重要的。监管机构在这方面的责任,就是制定适当的架构,使投资者不论选用哪类中介人均会获得同等程度的保障。新的谅解备忘录及《证券及期货条例》正是为达到此目的而制定。此外,为贯彻我们保持高透明度的原则,新的谅解备忘录已载于金管局网页内,方便公众人士查阅。

任志刚

20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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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