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回購計劃源於證監會及金管局與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花旗香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所達成的協議,旨在就證監會在監管方面提出的關注事項達成和解。根據協議及在不承認法律責任的基礎上,花旗香港同意向持有經花旗香港分銷由雷曼兄弟發行的未到期市場掛鉤票據或股票掛鉤票據(統稱“雷曼票據”)的合資格客戶提出回購建議,回購價相等於:
花旗香港並同意向早前已就購買雷曼票據事宜與花旗香港達成和解,而若非如此達成和解則本應符合資格獲得回購建議的客戶,提出補發款項建議。
回購計劃涵蓋所有於2007年3月至2008年6月期間經花旗香港在香港分銷,並在雷曼兄弟於2008年9月15日申請破產保護令時未到期(即未贖回)的雷曼票據。此連結載有回購計劃所涵蓋的雷曼票據名單。
花旗香港只會向經花旗香港購買雷曼票據而仍然持有該等未到期票據的客戶提出回購建議,但並不包括以下客戶:
(a) 專業投資者或公司/非個人投資者;
(b) 在初次購買雷曼票據前三年內進行過五宗或以上結構性產品及/或槓桿式產品交易的客戶;或
(c) 早前已就有關分銷雷曼票據的申索與花旗香港達成和解的客戶(見下文第6條問答)。
在回購計劃下:
花旗香港將向早前已就雷曼票據與花旗香港達成和解的每名客戶補發款項(這些客戶若非早前已就雷曼票據與花旗香港達成和解,本應符合資格獲得回購建議),以確保有關客戶與回購計劃所涵蓋的合資格客戶享有同等待遇。
客戶若接納回購建議,便會被要求:
在這情況下,該聯名帳戶有權獲得回購建議,而取回的金額須由各聯名帳戶持有人自行決定如何分配。
獲花旗香港提出回購建議的客戶應仔細考慮建議的條款、接納建議須遵從的條件以及個人情況,才決定應否接納回購建議。如有需要,客戶應考慮諮詢獨立專業人士的意見,才決定是否接納回購建議。
花旗香港將於2011年7月22日或之前,向持有從花旗香港購入未到期雷曼票據的客戶發出通知函,述明其是否符合資格參與回購計劃,並將於該通知函發出當日後五星期內向合資格客戶發出建議函件,列明有關建議的詳情。
花旗香港的建議函件列明接納或拒絕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的步驟,每份建議函件均會夾附接納表格及拒絕表格。
客戶可於60天內向花旗香港交還接納表格或拒絕表格。若花旗香港在指定限期內沒有收到客戶的接納表格或拒絕表格,有關客戶便會被視為拒絕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
客戶可以將接納表格或拒絕表格寄回花旗香港,或將表格交到花旗香港在香港的任何一家分行。
不能。如就接納表格作出任何限制條款,將會視作拒絕接納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
不能。客戶不可僅就所購買的部分而非全部相關雷曼票據系列,接納花旗香港的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客戶若僅就所購買的部分而非全部相關雷曼票據系列接納花旗香港的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將會視作拒絕接納有關建議。
合資格客戶如拒絕花旗香港根據回購計劃提出的回購建議,將不會取得回購款項。拒絕回購建議不會影響有關客戶已有的法定權利(如有的話)。有關客戶可向金管局提出投訴,或維持已向金管局提出的投訴。金管局將會處理拒絕回購建議的合資格客戶或不符合回購建議資格的雷曼票據客戶所提出的投訴(如金管局並未如此行事的話)。不過,金管局無權命令銀行支付賠償。客戶如欲自行對花旗香港採取行動,應諮詢法律意見。
已接納和解的客戶如拒絕補發款項建議,並不會影響其在先前與花旗香港訂立的和解協議之下的權利和責任。
客戶可於建議函件發出日期起計的60天內,考慮是否接納花旗香港的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
花旗香港將於14天內,向持有從花旗香港購入未到期雷曼票據的客戶發出通知函,述明其是否符合資格參與回購計劃。因此,不合資格獲花旗香港提出任何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的客戶亦會獲得通知。
客戶如決定接納花旗香港的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應在建議函件發出日期起計的60天內表明接納。除非客戶能提供合理解釋,說明為何未能在指定限期內接納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否則有關建議便會失效。
若客戶能提供花旗香港認為可接納的合理解釋,花旗香港會把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視作仍然有效,並給予該客戶額外30天時間接納建議。若該客戶在新的限期內仍沒有接納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建議便會永久失效。
花旗香港同意,將於從接獲客戶填妥的有效接納表格當日起計的30天內付款,把有關款項存入客戶在花旗香港的帳戶。若有關人士在花旗香港沒有帳戶,花旗香港將會以支票付款。
花旗香港將會以港元、澳元、新西蘭元、英鎊或美元支付款項,視乎相關雷曼票據系列以何種貨幣計值而定。
經花旗香港購買雷曼票據的客戶,若對回購計劃有任何疑問(包括其是否合資格客戶或查詢回購建議或補發款項建議的條款)或對回購計劃的運作有任何投訴,應循以下途徑聯絡花旗香港:
熱線:(852) 2860-0125
該熱線的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9時至下午5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