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回购计划源于证监会及金管局与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花旗香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1条所达成的协议,旨在就证监会在监管方面提出的关注事项达成和解。根据协议及在不承认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花旗香港同意向持有经花旗香港分销由雷曼兄弟发行的未到期市场挂钩票据或股票挂钩票据(统称“雷曼票据”)的合资格客户提出回购建议,回购价相等于:
花旗香港并同意向早前已就购买雷曼票据事宜与花旗香港达成和解,而若非如此达成和解则本应符合资格获得回购建议的客户,提出补发款项建议。
回购计划涵盖所有于2007年3月至2008年6月期间经花旗香港在香港分销,并在雷曼兄弟于2008年9月15日申请破产保护令时未到期(即未赎回)的雷曼票据。此连结载有回购计划所涵盖的雷曼票据名单。
花旗香港只会向经花旗香港购买雷曼票据而仍然持有该等未到期票据的客户提出回购建议,但并不包括以下客户:
(a) 专业投资者或公司/非个人投资者;
(b) 在初次购买雷曼票据前三年内进行过五宗或以上结构性产品及/或杠杆式产品交易的客户;或
(c) 早前已就有关分销雷曼票据的申索与花旗香港达成和解的客户(见下文第6条问答)。
在回购计划下:
花旗香港将向早前已就雷曼票据与花旗香港达成和解的每名客户补发款项(这些客户若非早前已就雷曼票据与花旗香港达成和解,本应符合资格获得回购建议),以确保有关客户与回购计划所涵盖的合资格客户享有同等待遇。
客户若接纳回购建议,便会被要求:
在这情况下,该联名帐户有权获得回购建议,而取回的金额须由各联名帐户持有人自行决定如何分配。
获花旗香港提出回购建议的客户应仔细考虑建议的条款、接纳建议须遵从的条件以及个人情况,才决定应否接纳回购建议。如有需要,客户应考虑谘询独立专业人士的意见,才决定是否接纳回购建议。
花旗香港将于2011年7月22日或之前,向持有从花旗香港购入未到期雷曼票据的客户发出通知函,述明其是否符合资格参与回购计划,并将于该通知函发出当日后五星期内向合资格客户发出建议函件,列明有关建议的详情。
花旗香港的建议函件列明接纳或拒绝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的步骤,每份建议函件均会夹附接纳表格及拒绝表格。
客户可于60天内向花旗香港交还接纳表格或拒绝表格。若花旗香港在指定限期内没有收到客户的接纳表格或拒绝表格,有关客户便会被视为拒绝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
客户可以将接纳表格或拒绝表格寄回花旗香港,或将表格交到花旗香港在香港的任何一家分行。
不能。如就接纳表格作出任何限制条款,将会视作拒绝接纳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
不能。客户不可仅就所购买的部分而非全部相关雷曼票据系列,接纳花旗香港的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客户若仅就所购买的部分而非全部相关雷曼票据系列接纳花旗香港的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将会视作拒绝接纳有关建议。
合资格客户如拒绝花旗香港根据回购计划提出的回购建议,将不会取得回购款项。拒绝回购建议不会影响有关客户已有的法定权利(如有的话)。有关客户可向金管局提出投诉,或维持已向金管局提出的投诉。金管局将会处理拒绝回购建议的合资格客户或不符合回购建议资格的雷曼票据客户所提出的投诉(如金管局并未如此行事的话)。不过,金管局无权命令银行支付赔偿。客户如欲自行对花旗香港采取行动,应谘询法律意见。
已接纳和解的客户如拒绝补发款项建议,并不会影响其在先前与花旗香港订立的和解协议之下的权利和责任。
客户可于建议函件发出日期起计的60天内,考虑是否接纳花旗香港的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
花旗香港将于14天内,向持有从花旗香港购入未到期雷曼票据的客户发出通知函,述明其是否符合资格参与回购计划。因此,不合资格获花旗香港提出任何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的客户亦会获得通知。
客户如决定接纳花旗香港的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应在建议函件发出日期起计的60天内表明接纳。除非客户能提供合理解释,说明为何未能在指定限期内接纳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否则有关建议便会失效。
若客户能提供花旗香港认为可接纳的合理解释,花旗香港会把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视作仍然有效,并给予该客户额外30天时间接纳建议。若该客户在新的限期内仍没有接纳回购建议/补发款项建议,建议便会永久失效。
花旗香港同意,将于从接获客户填妥的有效接纳表格当日起计的30天内付款,把有关款项存入客户在花旗香港的帐户。若有关人士在花旗香港没有帐户,花旗香港将会以支票付款。
花旗香港将会以港元、澳元、新西兰元、英镑或美元支付款项,视乎相关雷曼票据系列以何种货币计值而定。
经花旗香港购买雷曼票据的客户,若对回购计划有任何疑问(包括其是否合资格客户或查询回购建议或补发款项建议的条款)或对回购计划的运作有任何投诉,应循以下途径联络花旗香港:
热线:(852) 2860-0125
该热线的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9时至下午5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