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處置機制條例》),受涵蓋的金融機構的有秩序處置可透過採用《處置機制條例》下一項或多項穩定措施來達致,包括:
如下圖所示,施行任何穩定措施時的處置交易有三個主要階段。
金融管理專員正加強在運作層面的準備,以執行處置交易,包括加強與非香港有關當局就處置規劃及處置執行的跨境合作安排,並進一步提高運用處置權力的運作能力。
金融管理專員預期會在稍後制訂及公布處置執行方法,例如內部財務重整的執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