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层次的矛盾

汇思

2006年03月09日

深层次的矛盾

如何处理公众利益与业界私营利益之间的矛盾,是金融事务决策者恒常面对的难题。

总理温家宝早前评论香港时曾经用过「深层次的矛盾」的说法,自此这句话语便经常被借用来形容一些目标互相矛盾但无明显或适当解决方案的处境。我发觉用它来形容专责金融体系的决策者所面对的局面尤其适当,原因是在维护公众利益,即确保金融中介活动有效进行以惠及整体社会,与金融中介人尽量争取盈利的私营利益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地方的金融体系的主要功能,都是把储蓄者(即投资者)的剩余资金引导至需要这些资金的人(即集资者)手中。由于借款人无法偿还的风险,可能大过投资者所愿意承受,我们便需要有金融中介人。金融中介人有不同类别,担当不同角色,应付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及集资者的需要。举个简单的例子,银行根据存款安排接受客户存款,并答应会按客户要求随时偿还或于存款到期时偿还,然后将资金转借给第三方。在这过程中,存户要承受银行的信贷风险,即银行可能无法偿还存款;银行则要承受借款人的信贷风险。作为中间人的银行既要承受风险,便理所当然收取净息差作为报酬,而简单来说,净息差就是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差距。至于在较复杂的债市及股市,投资者直接承受集资者的风险,金融中介人的角色则包括在第一市场创造金融工具(即作为证券交易所及新股上市的包销商),以及在第二市场促成这些工具的交易(即作为经纪及市场庄家)。

有效的金融体系可以为投资者带来高回报,以及让集资者以低成本获取资金。但金融中介人若要有效地发挥其独特的角色,便要有合适的诱因,意思就是合理水平的报酬。对金融机构来说,报酬是指盈利;对这些机构的雇员来说,报酬是指薪金。为确保报酬合理,决策者往往有需要倚赖市场力量发挥效用,但这个做法未必任何时候都适用,原因是金融中介人是负责处理别人的资金,这个独特的角色必须由具高度诚信的人来担当。换言之,我们要有适当的入行或发牌准则、对中介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以及市场规管制度。但这亦会有点像为中介人的角色提供保障,加上中介人本身成立业内组织,为同业谋求最大利益(争取盈利),这种变相的保障便可能更牢固。甚至可以说,中介人经营业务愈成功(像所有商业机构一样,其成功与否以盈利来衡量),金融体系所发挥的金融中介成效便愈低。

这正是决策者经常面对的「深层次矛盾」,拿任何方案出来都没法让各方皆赢。中介人往往组织完善,甚至在政界也可能有强而有力的声音。我不是说中介人全不理会公众利益,当中有部分人士也会同意决策者的看法,就是长远而言中介人争取最高盈利的私营利益,应该与社会要求高效率金融中介服务的大众利益互相融合。但在现实中努力达到短期的盈利目标,往往成为中介人的重要任务。

随着资讯科技对金融中介人提供服务的机制带来根本上的转变,这个深层次矛盾可能会在决策者面前再度浮现。试想像股市运作变成完全电脑化,买卖、托管、电子支付及交收程序连成一体,每宗交易(包括零售层面) 都能货银两讫即时支付交收:从风险管理及效率的角度来看,这都是最稳健的市场结构,而且在技术上已经可行,应该将此列作市场发展的目标。在这趋势下,人们不禁要问中介人的角色究竟何去何从。

 

任志刚

200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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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6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