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比率及风险管理(II)

汇思

2004年03月18日

资本充足比率及风险管理(II)

今期承接上周的题目,续谈资本充足比率的概念如何演变,以配合银行业全球化及其他发展。香港正在积极准备,以能于2006年底推行新的资本充足比率规定。

尽管经过多年来的不断发展,资本充足比率已变得非常精细繁复,连风险管理专家也要特别用心才能掌握有关的细节,但其实资本充足比率本身的概念是颇为简单的。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资产方包括贷款及银行选择持有的其他资产。这些资产牵涉的风险程度不一,例如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一般便较大型企业贷款的风险高。银行监管机构会按银行不同类别的资产而指定不同的风险权数。我们首先对银行不同资产类别采用这些风险权数,以计算出某银行所承受的整体信贷风险(即风险资产),然后规定每间银行持有的资本额最少要相当于风险资产的某个百分比,亦即是资本充足比率。我们为每间银行所定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都不同。虽然《银行业条例》载明的法定最低水平是8%,但为审慎起见,我们规定所有在本港注册成立的银行必须达到最少10%的资本充足比率,而各银行实际保持的资本充足比率也较金管局所定的高。事实上,现时在本港注册成立的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比率为15.4%。

资本充足比率当然不是出自金管局的构思。现代银行业愈渐全球化,国际间已定出计算资本充足比率的共同标准,而制定这些标准的组织就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这个由十国组织(G-10)成立的委员会于巴塞尔国际结算银行定期开会。资本充足比率是《资本协定》(Basel I)的主要内容,该协定于1988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达成,并获香港等其他银行业中心自愿遵守(有些人说这些地区其实并非自愿遵守,原因是别无选择)。由于资本充足比率是一项全球性标准,银行业中心即使有充分的理由,也难有空间根据本地的情况作出调整。众所周知,本港住宅按揭拖欠比率一向都低于其他地区,但这类按揭贷款在国际间却被定以0.5的风险权数,使本港的拖欠比率也被间接夸大了。有些人认为这种较保守的计算方法影响银行运用资本的效率,但为了审慎起见,这是有其必要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研究《新资本协定》(Basel II)。新协定较原有的协定复杂得多,其中一项重大的改善就是银行要为较大范围的风险(即在现时信贷及市场风险之上,再加业务运作、利率及其他风险)持有资本。随着全球化及资讯科技创新,银行业务及风险变得远较以往复杂,因此银行监管方法也要与时并进,掌握市场的最新变化及有关风险,并确保银行进行妥善的风险管理。但有另一种说法认为,既然银行体系的稳定不单是监管机构致力达到的目标,也是合乎银行本身的利益,因此具备精密系统及技术的银行应可自行设计本身的风险管理制度。这种意见也有其道理,结果《新资本协定》篇幅浩繁,单单谘询文件便是一份数百页、充满专门术语的制作。

作为重要的国际银行中心,香港有必要为《新资本协定》作好配合。我们计划依照其他主要国际银行中心的进程时间表,在2006年底前大致完成有关的落实机制。我们已得到银行界的初步支持。事实上业界一直均有跟进国际间的最新发展,并各自作好准备。未来3年内,我们会与业界紧密合作,共同完成这项巨大的工作,以符合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有关的执行计划正在草拟阶段,将会涉及重大法例修改。我们很快便会谘询各界意见,共谋如何落实计划的具体细节。

 

任志刚

20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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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4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