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银行高级管理层的委任人选

汇思

2003年06月26日

审批银行高级管理层的委任人选

金管局有权审批担任本港银行高级管理层职位的人选。金管局的一贯做法是按照既定的程序尽快处理这些委任申请。

《银行业条例》第71条规定「任何人如没有金融管理专员的书面同意,不得成为任何认可机构的行政总裁,或任何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认可机构的董事」。这是一项很重要的监管条文,目的是确保担任高级管理层职位的人选是履行有关职能的适当人选。这是一项必要的监管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银行监管范畴亦有沿用。就金管局而言,根据《银行业条例》所制定的目标,这项条文有助「为存户提供某种程度的保障」。

在考虑是否同意某人选的委任申请时,金管局规定要申请人的资料,其中主要包括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银行工作经验及个人操守。就银行工作经验而言,金管局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加上以往多年我们审批其他申请时所累积的资料库,便可有效率地处理新的申请。至于个人操守,我们的合理假设是:除非有纪录证明申请人的个人操守有问题,否则假设所有申请人的个人操守已达到相当水平,因而其申请应获同意。我们会向本港有关的执法及监管机构查询是否存有申请人的负面资料。如果申请涉及本港境外的人士或机构,我们会就申请人是否担任有关职位的适当人选查询其母公司注册地的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中包括确定申请人没有犯罪及不诚实的纪录。

处理一宗申请所需时间视乎能否很快便获得所需的资料而定。例如,处理已是某间认可机构董事的人选的申请,便会较处理另一个从未担任银行董事的人选的申请快;如果其他本地及海外监管机构的意见不是连同申请一并提交,而须另行查询及等候,我们处理申请的时间便较长;还有,处理单一份申请的时间亦会较一次过处理多份申请短。但无论如何,我们的政策是尽快处理这些申请。我们认为银行监管机构其中一个责任,就是《银行业条例》所指的「促进银行业体系的......有效运作」。为此我们必须尽快处理认可机构委任行政总裁及董事的申请。我们不愿见到本港银行业的运作步伐不必要地受到官僚程序拖慢。遇到一些紧急的个案,我们甚至会尽量回应申请人的要求加快处理有关的申请。这种做法适用于受金管局监管的所有认可机构的所有申请人,不论认可机构或申请人本身的背景或身分,亦不论认可机构是在香港或境外注册。

我举出一些数字,大家便可明白个中事实:过去1年,我们处理过36宗申请的申请人已是认可机构的董事,并且曾在过去3年内经由金管局审批。这些个案中,有7宗是在1个工作天内完成审批,1宗在2个工作天内完成审批,9宗在3个工作天内完成审批,4宗在4个工作天内完成审批,而这21宗个案的申请人来自9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认可机构。

金管局非常尊重社会大众查询我们如何履行法定职能的权利,我们亦在不违反《银行业条例》保密条文及有关法例或影响我们有效运作的情况下,尽量贯彻我们保持工作高透明度的政策。我们相信,对于提高政策公信力、确保我们的法定权力有足够制衡,以及提供公众监察我们工作的机制,这都是有必要的。我相信我们过去多年所建立保持公正及公开的纪录是有目共睹的,我们在这方面将会继续努力,以维持公众对我们的信任,而这份信任正是本港货币及银行稳定的重要支柱。

 

任志刚

200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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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3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