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支付方式

汇思

2000年09月07日

零售支付方式

随着金融业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信用卡、电子货币等各种崭新的支付方式应运而生,但这些支付方式并非全部受到金管局的直接监管。金管局最近着手检讨零售支付系统,其中包括探讨本港是否需要一个较完善的架构,以监察这些支付系统的运作。

货币其中一项重要的功能是作为交易媒介。事实上,现代经济任何性质的交易(如货品及服务的买卖交易)都要使用某种形式的货币来进行或结算。许多支付方法(尤其是零售支付)都使用现金,亦即是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当局发行或经其授权发行的纸币及硬币。除此之外,主要由银行提供并受央行或货币管理当局监管的支付服务或机制,如支票、银行户口直接记帐及扣帐等,亦是常用的支付方法。至于银行同业之间,则有资金拆借等财务性质为主的批发交易,以及外汇交易。这些银行同业交易同样是透过银行在央行的结算户口直接记帐及扣帐来完成支付。就香港而言,金管局便是发挥这类央行功能的机构。

根据这些安排,金管局便变相成为了负责监察支付系统的机构。事实上,尽管这项职责没有在任何法律条文内详细列明,但我们仍以此为金管局重要的政策目标之一。很明显地,支付系统的稳健性对维持公众对货币本身的信心影响重大,而这明确是金管局在财政司司长所授权力下的职责。正是为了这个原因,尽管近期本港伪钞问题的规模与其他国家相比仍较小,但我们却认真处理。正是为了这个原因,我们早在1996年已为银行同业引入即时支付结算系统,成为全球最稳健的同类系统之一。也正是为了这个原因,金管局联同香港银行公会设立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即时支付结算系统、其他电子支付系统及支票结算系统,后者亦是全球最具效率的同类设施之一。

然而,随着科技进步带来创新的金融产品,其他形式的货币及支付机制陆续出现,而且部分提供这些支付服务的公司并非由金管局或任何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最显著的例子是非银行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及专为特定用途发行的电子货币。尽管在某些情况下金管局可根据《银行业条例》有关条款定出适当的限制,以符合该条例所定的目标,但一般而言,金管局缺乏涉足这个环节的正式理据。例如,即使非银行信用卡发行人聘用手法不良的追收欠款公司,但我们仍很难断言这样一定会损害公众对港元的信心。同样地,虽然我们有责任保障全港市民从官方发钞利润所得的合法权益,但仍不应单纯因为担心私营机构发行电子货币会蚕蚀这些利润而阻挠其进展的步伐。

由此可见,我们面对零售支付服务,尤其非银行机构提供的服务实在感到有点矛盾。在某些例子中,客户使用这些服务的利益似乎未受到充分保障。虽然当不涉及银行时金管局对此并无直接责任,但仍算是与这些服务关系最密切的机构,因此我们认为有需要采取主动,全面检讨这类服务以确定是否需要推行什么适当的措施。金管局在8月1日公布成立内部工作小组,负责检讨零售支付服务,探讨竞争、效率、系统性影响等范围。我们希望这项检讨会帮助我们确定是否需要一个较完善的架构,以监察零售支付系统,并期望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方面充分合作,有助检讨达到预期目的。

 

任志刚

200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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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0年09月07日